過期4月豆漿掉包新品 顧客喝下腹瀉掛急診
高雄地院判決指出,張姓男子2025年1月3日下午3時28分許,攜帶1瓶有效期限為2024年8月20日、售價新台幣25元的統一陽光無加糖高纖豆漿,前往全家便利商店高雄亞太店。
張男進入超商後,先從隨身手提袋取出這瓶過期豆漿,放進冷藏貨架,再取走貨架上同品項、仍在有效期限內的豆漿,藏入手提袋,未結帳便離開。
被害人鄒姓男子同日晚間11時4分許到店購物,未注意豆漿已過期而購買,喝下後察覺豆漿結塊、發酸及發臭,隨即向店員反映,且直到隔天持續腹瀉,到醫院急診,被診斷罹患急性腸胃炎,超商調閱監視器後,才發現豆漿遭人置換。
行為構成竊盜、傷害罪 判刑3月
張男於法院審理期間承認更換豆漿,但辯稱不知道豆漿已經過期,只是想把「不涼的換成涼的」,並非故意掉包。
法院勘驗監視器後,認為張男將自備豆漿放上貨架後,隨即取走同品項新品,未詢問店員能否更換,也未替取走的豆漿結帳,顯然知道超商不可能同意以不冰、過期逾4個月且可能腐敗變質的豆漿,交換可正常販售的商品。
法官認為,張男攜帶幾乎沒有價值的過期豆漿到超商置換,應是為使貨架商品數量相符,避免店家盤點時發現短缺,足認主觀上具有為自己不法所有的竊盜犯意。
高雄地院認為,張男將過期逾4個月的冷藏豆漿放回貨架,容任不特定消費者誤飲,構成傷害的不確定故意,犯行構成竊盜罪和傷害罪,考量張男害鄒男喝下過期豆漿、罹患急性腸胃炎,比偷走一瓶25元豆漿更嚴重,因此從重依傷害罪論處。
法院審酌張男為貪圖小利竊取商品,還以過期豆漿蒙混,造成消費者身體及精神痛苦,也危害民眾對食品安全的信賴及超商商譽;犯後始終否認犯行,且未與鄒男及店家和解或賠償,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