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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有民眾今年4月3日晚間8時許,在鳳山區某寵物公園發現曾姓男子(61歲)行跡詭異,曾男頻繁進出女廁。民眾因「感覺曾男的行為很奇怪」,報警希望警方派人到場處理。
轄區鳳山分局巡邏警網接獲通報後趕抵現場,發現曾男坐在公園裡,正在用手機看色情影片,但除了看片外,並沒有查出有其他違法舉動。
警方訊後將曾男依違反《社維法》「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唱演或播放淫詞、穢劇或其他善良風俗之技藝者」,移請簡易法庭裁處,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12000元以下罰鍰。
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審理時,曾男坦承犯行。法官認為,曾男是用自己的手機看片,且觀看過程中有配戴耳機,行為本質屬單純觀看,並未違反社違法規定的「唱演」或「播放」行為,因此不認為構成犯法行為,裁定不罰,可抗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