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踢爆某高中職教師喝花酒!高雄教師會長挨告求償30萬 法院判賠7萬元理由曝光

高雄地方法院(圖)審理施姓教師提告案,認定教師會揭弊具公益性,但公開裸露照片及電子報部分內容逾越必要界線,判于姓理事長賠償7萬元。資料照片 zoomin
高雄地方法院(圖)審理施姓教師提告案,認定教師會揭弊具公益性,但公開裸露照片及電子報部分內容逾越必要界線,判于姓理事長賠償7萬元。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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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勇超/高雄報導】高雄市某公立高中職施姓教師不滿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于姓理事長召開記者會,公開他僅穿內褲與比基尼女子飲酒作樂照片,另在電子報刊載不實指摘內容,嚴重貶損其名譽,提告求償30萬元。高雄地院認定,于姓理事長揭弊雖具公益目的,但公開裸露影像逾越必要範圍,且電子報內容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判賠7萬元。

工會公開不雅照 掀教師失格風暴

判決指出,事件起於民國2024年6月間,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召開記者會,揭露施姓教師在餐廳私人包廂內與比基尼女子飲酒作樂畫面。照片中,施男裸露上身、僅著內褲與多名女子互動,引發外界對教師形象爭議。

除記者會外,于姓理事長後續又以教師職業工會名義,在官網電子報刊登自稱畢業生爆料內容,指施姓教師「嘴巴不乾不淨」、「毛手毛腳」、「薪水小偷」、「不配為人師表」等。

施姓教師因此提告求償共30萬元,包括隱私權受侵害慰撫金15萬元、名譽權受損慰撫金15萬元。

裸照未遮臉成判賠關鍵

法院認為,教師身分具有高度公益性與社會期待,于姓理事長針對教師行為提出監督,目的在維護教育品質,並非全然無據;但施男所在場域屬私人包廂聚會,並非公開活動,對個人影像仍具合理隱私期待。

法官指出,于姓理事長雖可揭露教師涉不當飲宴事實,但公開照片時僅將其他人馬賽克處理,卻未遮蔽施男臉部及僅穿內褲、裸露上身畫面,導致其私密形象直接暴露於媒體與網路,已超出公益揭弊必要程度,構成重大隱私權侵害,因此判准精神慰撫金5萬元。

法院認揭弊有公益但手段過當

法院指出,于姓理事長雖曾向校內教師確認爆料者是否具畢業生身分,但僅確認身分,未就性騷擾、歧視女老師、翹班等嚴重內容進一步交叉比對,也未向施男查證或給予答辯機會,即透過電子報對外發布,已未盡合理查證義務。

法官認為,工會以大規模公開方式散布嚴重負面指控,足以損害施男社會與職場評價,因此另判賠名譽損害慰撫金2萬元。

判決強調,揭發教育現場爭議雖屬公共監督範疇,但即便出於公益,也不得以過度侵害個人隱私或未經合理查證的方式為之,否則仍須負侵權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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