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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二兵營區偷錢!犯案隔天退訓、2天後退伍 法院:仍適用軍法

海軍新兵訓練中心一名林姓二兵涉嫌在營區寢室竊取同袍3000元,法院依現役軍人在營區竊盜罪判處拘役50日。AI生成示意圖 zoomin
海軍新兵訓練中心一名林姓二兵涉嫌在營區寢室竊取同袍3000元,法院依現役軍人在營區竊盜罪判處拘役50日。AI生成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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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勇超/高雄報導】海軍新兵訓練中心一名林姓二兵,服役期間涉嫌在營區寢室竊取同袍現金3000元,遭同袍發現後通報部隊查獲。林男犯案隔天即退訓,2天後退伍,但橋頭地方法院認定,他犯案時仍具現役軍人身分,依法仍適用陸海空軍刑法,依現役軍人在營區竊盜罪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

本文大綱

新兵寢室行竊 同袍報告長官揭發

橋頭地院表示,林男原為海軍新兵訓練中心學兵二兵,於2025年8月19日下午4時30分許,在高雄市左營區海軍新兵訓練中心學兵寢室內,徒手打開黃姓同袍的內務櫃,竊取放在錢包內的3000元現金。

判決指出,黃姓士兵事後發現現金遭竊,立即向部隊長官報告,經部隊調查並由高雄憲兵隊偵辦,循線查出林男涉案。林男於偵查中坦承犯行,竊得的3000元也已扣案發還黃姓士兵。

橋頭地方法院審理認定,林姓男子犯案時仍具現役軍人身分,依法判處拘役50日。資料照片 zoomin
橋頭地方法院審理認定,林姓男子犯案時仍具現役軍人身分,依法判處拘役50日。資料照片

3000元已返還 仍判拘役50日

依判決內容,林男於犯案翌日、2025年8月20日退訓,並於當年8月21日退伍,雖已喪失現役軍人身分,但依軍事審判法及陸海空軍刑法規定,現役軍人於服役期間犯罪,即使事後退伍,仍應適用陸海空軍刑法追訴及處罰。

法院審酌,林男利用服役期間在營區竊取同袍財物,考量他坦承犯行、竊得款項已返還被害人,依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8款「現役軍人在營區竊盜罪」,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因犯罪所得已返還,不再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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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軍新兵 # 營區竊盜 # 陸海空軍刑法 # 橋頭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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