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只是把錢放進孩子名下帳戶,父母隨意可領回、移轉或自己使用,未來遇到稅務、離婚或繼承爭議時,資產所有權歸屬可能會有爭議。
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副教授黃士洲說,假設趙建銘把子女的教育基金跟自己的錢混用,拿去用在診所上、送禮等,這筆錢仍被視為是陳幸妤贈與,若有投資虧損必須補齊。
專家提醒,「教育基金」不是免稅通行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雖然有規定,扶養義務人支付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不計入贈與總額;但如果是一次或分年把大筆資金直接移轉到孩子名下,未必可藉「教育基金」之名而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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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士洲指出,贈與不是免稅金牌,個案判斷應當會觀察帳戶內的資金使用情況,例如該帳戶款項常常被提為家用與父母個人使用,且與父母個人帳戶有來有往,可能趨向於父母借用未成年子女帳戶。如果把贈與子女的錢與自己的錢混用,不算贈與,須計入所得。
若資金呈現的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單向流動,除了投資理財、支付子女學費之外,並沒有回流父母,則可被認定是父母對子女的教育基金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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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是否可動用未成年子女教育基金的帳戶資金,為子女利益從事投資理財活動?涉及民法特有財產使用收益與處分之解釋:「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黃士洲說,投資理財活動技術上較難回復原狀(買賣股票、基金,較難撤銷恢復原狀),「代操」的父母可能需要對投資失敗的結果,在可歸咎的前提下,負擔補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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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把錢贈與孩子後再投資,賺到的錢會不會再算一次贈與?會計師表示,關鍵不是誰操作,而是「贈與」有沒有完成。
若只是代為管理投資,後續產生的股利、利息或資本增值,原則上是孩子的投資收益,不會因為賺錢再被當成父母新的贈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