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與健身教練爆口角
判決指出,鍾女今年5月11日晚間7時許,與健身教練在台南市一家燒肉店聚餐,飲酒後雙方發生口角,友人因而報警處理。
張姓警員及蔡姓女警於當晚10時16分許獲報到場。鍾女明知2人是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卻在女警處理糾紛時情緒失控,多次辱罵「幹」、「妳什麼警察」等語。女警當場制止,鍾女仍未停止辱罵,警方最後將她上銬並以現行犯逮捕,依妨害公務罪嫌移送偵辦。
鍾女在偵訊時均坦承犯行,檢方依據員警密錄器擷圖、勘驗筆錄及2名員警出具的職務報告等證據,認定她涉嫌侮辱公務員,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坦承犯行獲判拘役20日
法院指出,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所保護的是國家公務執行,屬於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並非侵害個人法益;鍾女雖以言詞辱罵在場執行職務的2名員警,仍僅成立一罪。
法官審酌,鍾女酒後未能妥善控制情緒,任意以穢語辱罵依法執行職務的員警,影響公權力行使及公務員執勤尊嚴,顯示法治觀念不足,行為實屬不當。
法院考量鍾女過去沒有犯罪紀錄,犯後坦承犯行,並衡量其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生活狀況等情形,依侮辱公務員罪判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每日1000元折算,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