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局三點說明如下:
1.本案為第三方申請廢止註冊「烏龍院及圖」商標,本局依商標法規定,以書面方式通知雙方當事人提出答辯及陳述意見,並審酌雙方提出的證據作成處分,並無派員至敖先生住處或工作室現場調查、拍照蒐證的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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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註冊商標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3年者,任何人均得申請廢止。
本案經審酌相關使用事證,認定第43類「旅館」服務部分有實際使用事證,維持商標註冊;第43類其餘養老院等服務及第30類茶、咖啡飲料等全部商品,因未提出足以證明實際使用的證據,依法廢止註冊。
商標廢止依各項指定商品或服務的使用事證分別認定,並非將商標權人的所有權利一律廢止。目前該案件尚未確定,當事人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救濟。
3.商標權與著作權的保護標的及法律要件不同,商標遭廢止不代表創作者對其漫畫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亦受影響。
智慧局辦理商標廢止案件,均依法律規定及個案證據,秉持客觀、中立原則審理,以兼顧商標權人合法權益及市場交易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