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職權帶入上鎖儲藏室強抱親吻
判決書指出,汪姓男子於2023年任職屏東縣某國小代理教師期間,於同年6月26日上午11時許下課時間,假借要送一名年僅9歲的女童吊飾,持鑰匙將女學生帶入平時上鎖且堆放課桌椅的視聽教室儲藏室。
汪男在儲藏室內將吊飾遞給女學生後,隨即以雙臂環繞緊抱對方身體約1分鐘,並詢問「喜不喜歡這個禮物」、「喜不喜歡我」,隨後強行親吻女學生右臉頰數秒。女學生事後向同學吐露遭遇,經同學告知其他教師並依法通報,全案因而曝光。
犯後毫無悔意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汪男一審被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他上訴辯稱,自己只是以雙手握拳扶住學生腰部並親吻臉頰,時間短暫,過程中未壓制對方,最多僅構成性騷擾,且主張自己需負擔照顧年邁雙親責任,請求減刑並宣告緩刑。
二審合議庭審理後認為,汪男特地選擇前往遠離教室、平時上鎖且四下無人的儲藏室,顯非單純為鼓勵學生,主觀上已有不欲人知的親密行為故意;且其強行擁抱及親吻行為長達1分鐘,已非偷襲式或短暫性的性騷擾,屬於侵害性自主權的強制猥褻犯行。
合議庭指出,汪男身為師長,利用學生年幼順從特性犯案,事後矢口否認犯行、毫無悔意,且致女學生於審理中被迫重複回憶受害過程而哭泣,心靈再度受創;其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難認顯然足以引起社會同情,不符減刑及緩刑要件。
高雄高分院認定一審採認事實及法條無誤,量刑亦屬允當,因此駁回汪男上訴,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