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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投信利害關係人案裁罰出爐!金管會揪2缺失開罰600萬 公司也回應了

金管會證期局長高晶萍1日親自出席記者會並說明國泰投信裁罰案。羅元駿攝 zoomin
金管會證期局長高晶萍1日親自出席記者會並說明國泰投信裁罰案。羅元駿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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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羅元駿/台北報導】針對國泰投信利害關係人案件,金管會今天公布裁罰結果,其中郭明鑑在擔任國泰投信董事期間,沒有依公司規定申報利害關係人資料,導致公司投資踩利關人紅線,以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等缺失,金管會對國泰投信開出新台幣600萬元罰單。

本文大綱

國泰投信晚間最新回應

國泰投信今天晚間表示,就主管機關的裁處與指導,本公司虛心接受,並將確實檢討及持續精進相關內控機制,以強化營運體質,俾妥適回應主管機關的指導及投資大眾的期待。

金管會揪國泰投信2缺失

金管會證期局長高晶萍今天親自出席記者會說明,國泰投信前董事郭明鑑於擔任董事期間,有未依公司規定申報利害關係人資料,致國泰投信所經理的基金及所管理的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有投資利害關係公司發行的股票,並發生重大投資損失違失情事。

高晶萍指出,國泰投信沒有落實利害關係人資料的管理維護及內稽內控作業,且內規建置欠完善,顯示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沒有確實執行且未具有效性,且事後也沒有依規定即時通報重大事件及有通報內容不實與不完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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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違反事實導致「國泰投信所經理的基金有投資利害關係公司發行之股票」違規事實,高晶萍說,依照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9條,依同法第111條第4款規定,處300萬元罰鍰,她也強調是此法最重罰度。

另外針對違反事實導致的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違規案,高晶萍指出,也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56條,依同法第111條第2款規定,處300萬元罰鍰,合計為600萬元罰鍰。

另外,高晶萍進一步表示,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對國泰投信核處警告,且最近1年不得申請或報募集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但其違規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認可者,不在此限。

以及限制國泰投信最近半年不得申請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與最近3個月內不得向金管會申請投資外國事業或設立分支機構、在大陸地區參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等。

金管會也要求,要國泰投信委託非公司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事務所的會計師,針對公司改善後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出具專案審查報告,並經董事會及監察人同意後報會。以及依所定責任地圖自行依違失程度議處相關違失人員,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金管會曝時間線 禁公司新募基金

金管會主秘尚光琪也提到,金檢發現主要缺失在國泰投信,不是其他子公司沒有缺失,也有請國泰金檢討改善。銀行局副局長張嘉魁則說明,金檢發現金控也有部分要精進的部分,包含系統中有關世芯公司只有英文、沒有建立中文名稱,顯示公司建檔規則有瑕疵。

張嘉魁進一步表示,當子公司發生重大違反時,也沒有即時通報金控母公司、即時掌握狀況,都會請公司檢討改善。

證期局官員也補充,事件開始是國泰投信在今年1/19發現踩到利關人紅線,有請公司處理但過程問事情都不明確的說,直到3/17才向金管會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並補充影響8基金、22個全委帳戶,也因為對公司開出警告處分,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4條相關規定,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設計或執行有重大缺失。

白話來說,國泰投信因內控缺失的警告,不能向金管會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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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管會 # 證期局 # 國泰金 # 國泰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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