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新規遭質疑屋頂光電政策大倒退 經部:新建物屋頂光電不會限縮
【記者羅元駿/台北報導】媒體報導,內政部規劃屋頂光電政策排除民宅與商辦、形同光電大倒退。經濟部今天表示,已多次與內政部、地方政府、公民團體及光電公協會多次研商並達成建築物範圍、一定規模及一定容量3共識,將與內政部合作加速完成法制公告作業。
媒體報導,內政部原預告草案將超過300坪以上的建築屋頂需裝設太陽能板,卻排除民宅與商辦,僅納入公有建築與工廠才需要加裝屋頂光電,遭環團批新設光電量將大幅減少9成。
經濟部今天說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之1公告後,經與內政部多次邀集部會、地方政府、公民團體及光電公協會多次研商並達成共識,已收到內政部「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會銜公文書函,將與內政部合作加速完成法制公告作業。
經濟部能源署說明,太陽光電推動以屋頂為優先,屋頂光電10月設置達9.7GW,占整體設置64%;為持續推動屋頂政策,增訂「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之1,規範建築物的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者,除有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可免除情形外,起造人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已達成適用建物範圍、一定規模與一定容量3共識
白話來說,就是草案規範未來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物的建築面積若達1000平方公尺(約300坪)以上,屋頂就要設置太陽光電設備,但排除宗教殯葬類、危險物品類、受光條件不足以及個案因素等4類型。
經濟部能源署表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公告後,考量涉及層面較廣須多面向審慎評估,針對執行子法「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進行8次研商會議,並針對適用建築物範圍、一定規模(建築面積1000平方公尺以上)及一定容量(每20平方公尺需設置1kW)等主要項目皆達成共識。
目前針對適用建築物範圍共7類,A類為公共集會類,B類為商業類,C類為工業及倉儲類,D類是休閒文教類,F類為衛生福利與更生類,G類是辦公及服務類與H住宿類建築物。
經濟部強調,將持續與內政部協同合作完成法制公告作業,完善新建物設置太陽光電的法制基礎,確保政策推動一致性,加速落實建築部門減碳進程,並為台灣能源轉型與零碳建築目標奠定關鍵里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