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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包廂電影院性交 轉頭仲介賣淫抽佣
判決指出,王姓男子2024年2月間在交友軟體「探探」認識未滿16歲的A女,明知其尚在就讀國中,仍約至高雄新堀江商圈一家老字號包廂式電影院發生性行為。
隨後王男得知A女有經濟需求,竟意圖營利,媒介A女與吳男以新台幣5000元代價從事性交易,王男則從中獲利3000元媒介費。
嫖客索裸照還硬拗不知未成年 被判2年8月
吳男透過王男媒介聯繫上A女後,雖已明確獲知A女年僅14歲,仍要求傳送胸部等性影像供其觀覽,並於高雄市鳳山區某處完成性交易。
數日後,吳男又再次要求A女傳送裸照。吳男於庭審時辯稱自己並非對話者,且以為A女已經成年,但法官比對對話紀錄與照片後不予採信,依與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性交罪及2次製造少年性影像罪,重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另男網聊要求傳送私密照 獲判緩刑付保護管束
李姓男子則於2024年2月下旬在「探探」結識A女,並預見其為未滿16歲之少女,仍透過Instagram要求A女傳送性影像供其觀覽,A女因而傳送2張私密照。
法院考量王男與李男於審理期間均坦承犯行,並積極與A女及其法定代理人達成調解且賠償完畢,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圖利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性交罪,判處王男6月及1年10月,併科罰金3萬元,緩刑5年,須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
李男被依製造少年性影像罪判處1年4月,緩刑5年,須提供100小時義務勞務。王、李兩人緩刑期間均付保護管束、接受3場次法治教育,並禁止接觸A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