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以為名鞋沒人要才帶回家
據悉,陳男上月10日向客戶收取要維修的4雙女鞋,由於每雙要價不菲,特別裝在軍綠色提袋準備帶回店內修復,行經仁愛路4段時,突感不適急借廁所,暫時將鞋袋放在騎樓,孰料再次返回時,鞋袋已不翼而飛,遍尋不著也無法對客戶交代,趕忙報警處理。
警方調閱監視器發現,1名身穿淺色上衣、深色長褲的婦人,瞥見鞋袋後好奇查看,隨後提起鞋袋折返離開,經分析沿線監視器畫面,鎖定宋婦涉案;7日後宋婦到案說明,稱當時看到鞋袋,以為是沒人要的回收物,覺得可惜帶回家,不知行為已觸法,隨即歸還4雙總價10萬元女鞋。
婦人被依侵占遺失物送辦
警訊後,依涉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函送台北地檢署偵辦。婦人依法最高恐面臨1萬5000元罰金。
警籲民眾撿到東西要報警
警方表示,民眾如果拾獲遺失物,應依據民法第803條第1項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若私自占為己有的話,將可能涉有刑責,民眾不可不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