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船赴蘭嶼遇大浪 婦人重摔腰椎爆裂骨折
判決指出,陳姓婦人於2021年3月參加44人蘭嶼旅遊團,支付8500元旅費,首日搭乘客船前往蘭嶼。她原本坐在座位並繫妥安全帶,因暈船解開安全帶起身取垃圾桶,返回座位時遇船身劇烈起伏,臀部重摔座椅,導致第一腰椎爆裂性骨折、胸椎壓迫性骨折、雙下肢無力及神經性排尿障礙,經送醫開刀治療,至今仍留有永久性障害。
陳婦主張,船長未依海象調整航速,船公司未善盡旅客安全保障,旅行社也未妥善安排旅程及照護,因此請求醫療、看護、勞動能力減損及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
船公司則辯稱,船上有播放安全宣導影片並要求乘客繫安全帶,當天也未遭主管機關禁止航行,傷勢是原告自行離座所致;旅行社則主張僅代辦遊覽車及保險,非旅遊主辦者。
AIS航跡成關鍵 法院認定未依海象減速
法院調查交通部航港局AIS航跡及中央氣象局海象資料認定,事發時海象屬中浪,依船級證書規定最大容許航速為14節,但涉案客船多數航程維持18至20餘節,明顯超過安全限制。
法官認為,船長未依海象降低航速,增加船體劇烈起伏及乘客受傷風險,與陳婦傷勢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法院指出,陳婦雖曾自行解開安全帶離座,屬與有過失,可作為減輕賠償責任的考量,但不足以免除船長安全操船義務。
另依證據認定,船方開航前已播放安全宣導並提醒乘客繫安全帶,因此未認定另有未宣導安全事項的過失,法院最後判決,船公司與曾姓船長及旅行社應連帶賠償138萬562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