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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紹庭詐千萬助理費緩刑定讞! 「褫奪公權3年」議員資格飛了

黃紹庭涉詐助理費案遭判緩刑定讞,但褫奪公權3年不受緩刑影響,議員資格將解除。取自FB@黃紹庭 zoomin
黃紹庭涉詐助理費案遭判緩刑定讞,但褫奪公權3年不受緩刑影響,議員資格將解除。取自FB@黃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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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勇超/高雄報導】國民黨高雄市議員黃紹庭涉嫌詐領助理費,2024年檢調搜索當天,他突搭機赴中國廈門,後才返台接受調查,由於他認罪且繳回1455萬不法所得,一、二審均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3年、緩刑5年。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黃紹庭雖緩刑定讞不用入獄,但緩刑規定不及於從刑,也因此黃的議員資格將遭解職。

國民黨高市黨部:尊重司法判決

針對議員黃紹庭案,國民黨高雄市黨部表示,國民黨尊重司法判決,後續由市黨部考紀會依黨內相關規定辦理。

人頭助理、低薪高報詐領助理費

黃紹庭被控以人頭助理、低薪高報手法詐領助理補助費,並按月匯款3、4萬元至妻子名下銀行帳戶;但其妻長年與孩子居住美國,未實際擔任議會助理。黃另以詐得款項支付服務處水電費,並指示副主任提領款項,企圖製造金流斷點等情形,均被認定詐領公帑。

搜索前夕飛廈門返台遭拘提認了

檢調2024年9月接獲檢舉後,於9月26日兵分多路搜索10處,帶回黃的父母與服務處人員共17人到案,黃紹庭則在搜索前一刻搭機赴廈門,失聯神隱約30小時後跨海錄影澄清「非畏罪潛逃」,3天後返抵高雄小港機場即遭拘提。

檢方偵辦期間,黃紹庭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1455萬元,高雄地院去年6月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命繳交公庫150萬元、褫奪公權5年。

全案上訴後,高雄高分院今年1月仍判黃紹庭相同刑度,但緩刑條件則改為支付國庫200萬元。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黃紹庭雖緩刑定讞不須入獄,但緩刑不及於從刑,也就是說,仍需褫奪公權3年,議員資格將解職。

褫奪公權是什麼

所謂的褫奪公權,指的是參選、擔任公職、及擔任公務人員權利,但仍具有投票權。

司法院指出,有4種情況判決時應宣告褫奪公權:

1.《刑法》37條規定,「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2.《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規定:「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3.《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犯該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4.《公民投票法》第46條第3項規定:「犯本章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併宣告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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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紹庭 # 黃紹庭判決 # 詐領助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