挨打骨折半年無法工作 求償254萬餘元
判決指出,李男因懷疑方男與妻子關係不尋常,2024年11月9日下午,在第一殯儀館寄棺大樓2樓走道,對方男拳打腳踢,隨後致電找來江姓、曾姓男子協助,江男將方男壓制在地毆打,曾男則持鐵條揮打,造成方男多處骨折等傷勢。
方男除對3人提起刑事訴訟,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主張受傷後半年無法工作,請求醫療費、看護費、薪資損失及200萬元精神慰撫金,合計254萬8882元。
李男、江男不爭執施暴經過,但認為健保支付的醫療費不應再求償,並質疑方男出院後的看護需求及無法工作期間,主張方男已能出庭,且已恢復工作。至於曾男未到庭,也未提出書狀答辯。
能出庭不等於能工作 法院駁被告辯詞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健保給付不影響方男向加害人求償的權利;方男雙腿及右手骨折,嚴重影響生活自理能力,有專人照護52日的必要,即使由家人照顧,仍可請求相當於看護費的賠償。
法院依診斷證明,認定方男因傷6個月無法工作,並指出出庭陳述與工作所需能力不同,不能僅因方男能出庭,就推認已能正常工作,且李男、江男也未能證明方男已恢復工作。
法院審酌傷勢、施暴情節及雙方經濟狀況,認定精神慰撫金以22萬元為適當,加計醫療、看護及薪資損失,判3人連帶賠償76萬888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