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車鳴笛有交通優先權 仍應注意其他人車安全
判決指出,當時姜姓警員駕駛警車追緝可疑車輛,任務雖緊急且已開啟警示燈與警鳴器,依法有交通優先權,不受號誌指示限制,但高速駕駛非常危險,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兼顧其他車輛及行人安全。
法官認為,本案發生時間為上午9時許,地點位於交岔路口,當時除了楊女還有其他人車往來通行,警員更應注意避免波及周遭民眾,但依據卷證資料,警員開車接近路口時,並未煞車減速,以致與正要穿越路口的楊女機車發生碰撞,警員確有過失。
女騎士聞警笛仍前行 被撞自負60%過失責任
但法官認為楊女聽到警鳴器聲響後,未先觀察注意警備車位置及行車動線,並採取適當避讓措施,就要穿越路口以致發生事故,她自己也有過失,警員與楊女過失比例分別為40%、60%。
至於家屬主張楊女已喪失全部勞動能力,但依醫院鑑定結果,她喪失勞動能力比例為84%,身心狀況雖無法從事一般型態工作,但難以認定喪失全部勞動能力。
高等法院計算後,認定楊女勞動能力減損損害為649萬餘元、精神慰撫金200萬元,加上醫療費、看護費等,所受損害合計2250萬餘元,另外,楊女父母的精神慰撫金各為80萬元,扣除已領取強制險理賠金220萬元,再依八德警分局過失比例40%計算,今加碼改判楊女與父母可獲國賠共744萬餘元。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