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主注意了!政院提修法棄養最高罰100萬 虐傷動物可判5年、科300萬
【記者施智齡/台北報導】行政院會今通過農業部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強化飼主責任,對棄養人最高可罰100萬元,並加重罰故意宰殺、虐待、傷害動物行為,刑度提高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
《動物保護法》本次大幅度修正27條,涵蓋五面向包括:「加強飼主責任」、「提升動物收容管理」、「精進寵物產業管理」、「動物保護檢查員執法賦權」及「強化動物保護」。
草案明確飼主「棄養」構成要件,並提高罰鍰額度,也建立寵物分類分級管理制度,強化犬、貓絕育規範,將免絕育由申報制調整為申請制,以落實源頭管理與飼主責任。
院版動保法修正草案也明定收容動物人道處置客觀要件,並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定期評鑑公立動物收容處所;也強化特定寵物繁殖及買賣業者對商用犬、貓之源頭與流向管理,提高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業者的罰鍰。
草案並增訂動物保護檢查員行政調查權限,建立即時處置機制,使地方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採取扣留動物、進入動物所在公私場所等行動,以即時防止危害發生。
提高虐傷刑度 故意犯可關五年
在強化動物保護嚇阻虐待動物部分,草案提高重大虐待行為之刑度,對故意宰殺或虐待、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者,刑度提高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以新臺幣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若以藥物、槍械、暴力或其他凌虐方式犯前述罪行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以提升法律嚇阻力。
行政院長卓榮泰說,為使我國動物保護措施與時俱進,112年農業部新設「動物保護司」,提升行政層級,並充實動保人員配置人力及強化工作福利。自114年6月起從事動物保護工作的公職獸醫師可支領不開業獎金,同時持續修訂法規,從源頭管理、落實寵物登記制度,到推動科學化流浪犬貓精準捕捉與絕育等,加強動物保護與國際接軌。
卓榮泰說,本次修正,優先推動已具高度社會共識的面向,至於尚有歧異的議題,仍請農業部持續廣納各界觀點,加強社會溝通,以凝聚進一步修法共識。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農業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寵物送收容所要面對面交付 亂丟門口算棄養
媒體提問,依修法規定,寵物送到動物收容要有一定條件,否則就視為棄養,最高罰到一百萬,一定條件是甚麼?農業部動保司長江文全回應,現行動保法第五條有規定,飼主飼養動物,除非送動物收容處所,不得棄養,過去這幾年發現有民眾把狗一窩一窩的丟到收容所前,放了就跑,造成第一線執行困擾,所以修法規定,要送交收容所,需要完成一定程序,比如要跟地方動保機關面對面完成交付程序,才會構成不是棄養,否則民眾把生出來不想養的小狗,直接送到收容所門口,蠻困擾的,此次修法就是補這部份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