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局囚人再勘埋屍地點
法院指出,鄭仁雄向黃于寧透露有意殺害林男後,黃女找來吳育竹、朱有福協助。吳男去年5月7日上午將林男約至高雄橋頭區一間汽車旅館停車場,再讓他坐上鄭仁雄駕駛的轎車後座。
朱男隨即鎖上後座車門的兒童安全鎖,讓林男無法下車。林男在車內掏出疑似槍枝的物品後,遭鄭仁雄持刀刺傷,朱男也從車外開門協助壓制。
黃于寧與鄭仁雄當天中午將受傷的林男載往鳥松區汽車旅館囚禁,傍晚再轉往屏東一間汽車旅館,兩人隔天前往確認日後埋屍地點,途中因車輪遭異物刺破而返回高雄,黃女當晚先行離開。
鄭仁雄之後再夥同他人,於同月10日將林男載往屏東山區殺害埋屍。
黃女曾參與殺人埋屍計畫 殺人罪判刑
法院依錄音、對話紀錄、監視器畫面及證人證詞等證據,認定黃女曾與鄭仁雄討論殺害林男及埋屍計畫,縱使她在命案發生前離開,仍具有共同殺人犯意,依共同殺人罪判刑14年。
至於檢方主張吳育竹、朱有福涉嫌幫助殺人,但法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兩人知悉或可預見後續殺人計畫,分別依三人以上共同攜帶凶器私行拘禁罪判刑。鄭仁雄涉及的殺人埋屍犯行則由法院另案審理。
橋頭地院表示,鄭男與死者間的糾紛、殺人動機等細節,因為涉及鄭男本身的犯罪事實認定,須待鄭男接受審判後,由國民法官法庭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