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三讀條文,為配合運動部成立,將國民體育法的主管機關修正為運動部。而根據三讀通過的第39條條文,特定體育團體理事會、監事會組成,任一性別理事、監事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若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受此限制。
條文也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明定特殊情形的認定標準,以及未達性別比例時的改善期限、改善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作為後續執行依據。
此外,修正第44條第1項,明定各級政府為推行「國民運動」,應普設「多元友善」公共運動設施,並提供適性適齡器材;其業務受各該主管機關指導及考核」。
修正案同時針對第44條第2項,改為「前項公共運動設施的設置條件、設施規範、安全措施與人員規範、緊急事故處理、設備檢修、保險、考核、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另修正第45條,國體法施行細則,除涉及原住民族傳統運動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與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商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