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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提修法 未經許可經營虛擬資產業務、發行穩定幣涉犯罪適用洗錢罪

行政院會今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法,將送立法院審議。政院提供 zoomin
行政院會今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法,將送立法院審議。政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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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施智齡/台北報導】因應新興犯罪、資金移轉樣態,行政院會今通過《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即提供虛擬資產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犯罪增列為洗錢罪之特定犯罪;另未經許可經營虛擬資產業務及發行穩定幣等行為,使相關犯罪後續如有洗錢行為,均可適用洗錢罪處罰。

法務部說明此次修法的四重點,包括一、增訂特定犯罪規範,防堵洗錢漏洞。將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即提供虛擬資產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犯罪增列為洗錢罪之特定犯罪;另配合「虛擬資產服務法」制定公布,將該法第48條第1項之罪一併納入,包括未經許可經營虛擬資產業務及發行穩定幣等行為,使相關犯罪後續如有洗錢行為,均可適用洗錢罪處罰。

二、強化實質受益人透明度,與國際標準接軌。參考FATF國際標準,明定實質受益人之法律定義,涵蓋對客戶具有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由他人代為交易之本人,以及對法人或法律協議具有最終有效控制權之自然人,並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本部及相關機關訂定具體審查及辨識方法。

另將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業現行「實質持股股東」修正為「名義持股股東」,接軌國際標準。

三、  健全跨機關資訊共享機制。增訂相關公務機關得於必要範圍內,調取或查詢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受處罰鍰之相關資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基於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目的,向相關公務機關調取或查詢必要資料,提升風險評估、行政監理及執法效能。

四、  建立金融機構與虛擬資產業者同業、異業照會機制。考量洗錢或資恐不法金流經常涉及法定貨幣與虛擬資產間轉換,本次修法明定金融機構及虛擬資產服務業者,得基於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目的,相互照會相關資訊,使金融機構與虛擬資產業者得進行同業及異業間即時查證,及早辨識異常交易並採取必要風險控管措施,強化不法金流攔阻能力。

行政院長卓榮泰在院會中裁示,洗錢防制工作為打擊犯罪、維護金融秩序之重要基礎,隨著犯罪手法及資金移轉方式快速變化,相關法制也必須依國際標準及實務需求持續精進。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同時請法務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相關部會,儘速完成後續子法及配套措施,並持續強化跨機關合作與資訊共享,確保本次修法具體落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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