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院裁定指出,林康承主張因罹患惡性脊髓腫瘤,目前持續於義大醫院接受治療,身體狀況極差,已屬因疾病無法到庭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審判。依照法律規定,被告若因疾病確實無法到庭,法院應於其恢復前停止審判,至於是否已達「不能到庭」程度,仍須依個案具體醫療狀況認定。
醫院證實罹癌需長期臥床
合議庭調查指出,林康承雖提出義大醫院及台北榮總診斷書,證明其罹患惡性脊髓腫瘤,但法院函詢義大醫院後,院方回覆林目前生命徵象穩定、意識清楚,具有理解能力及口語表達能力,並未喪失參與訴訟能力。
義大醫院函覆指出,林康承因腫瘤壓迫神經導致行動困難,需長期臥床,可短時間以輪椅輔助移動;雖然背部傷口尚未完全癒合,但若法院提供床位及臥床設備,仍可接受半天以上庭訊,且現階段無須醫療人員全程陪同。院方同時說明,林康承目前病情雖已穩定,但因脊髓腫瘤造成神經損傷,行動能力恢復機率有限,未來仍須持續治療及照護。
法官:意識清楚可陳述、可臥床訊問
法官認為,從醫院回覆內容可見,林康承雖有重大疾病,但並非無法參與訴訟程序,其意識清楚、具備理解及陳述能力,且可透過臥床方式接受訊問,因此難認已達法律所稱「因疾病不能到庭」程度。裁定指出,林康承另已委任律師團辯護,其訴訟上程序及實體權益均有相當保障,因此其以疾病為由聲請停止審判,欠缺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涉收博弈業者4451萬賄款洩密
回顧案情,林康承涉案期間擔任台中市刑大大隊長,檢方指控他透過同居女友徐培菁,向九州集團總裁陳政谷洩漏偵查資訊,並收受賄款高達4451萬元,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洩密等罪嫌,全案目前仍由台中地院審理中。
林康承在去年6月遭法院裁定以1500萬元交保,並須遵守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及定期向警方報到等規定,不過交保後因罹患惡性脊髓腫瘤及敗血症等重症,無法親赴派出所報到,改以每日拍攝照片回傳監控系統方式完成電子報到。檢方認為林康承未依規定親自報到,且涉犯重罪,有逃亡風險,因此向台中高分院提起抗告,主張應強化監控措施,甚至建議由警方定期赴醫院訪查。
不過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林康承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療,無法親自報到屬客觀事實,目前已有限制出境、限制住居、科技監控、電子報到及定位追蹤等多重措施,足以達到防逃效果,且符合比例原則,因此駁回檢方抗告,維持原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