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調查指出,被告郝姓里長為謀求年底選舉順利連任,利用其兼任「桃園市楊梅區福德正神信眾協會」理事長身份,與其葉姓配偶及吳姓樁腳共謀,假借協會捐贈清寒家庭之名義,先後於115年1月30日及6月13日,分別致贈轄區內每戶新臺幣2,000元及3,000元不等現金,涉案戶數高達102戶。
桃園地檢署檢察長張春暉獲悉後極為重視,隨即指派檢察官蕭博騰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組成專案小組,經積極蒐證後於15日發動偵查行動,傳喚郝男、葉女、吳姓樁腳、郭姓被告及相關證人共9人到案說明,並當場扣押涉嫌行賄款項30餘萬元。
經檢察官訊問後,認被告郝姓候選人、葉姓配偶及吳姓樁腳等3人,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投票權人行求賄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惟考量無羈押必要,諭知郝男與吳姓樁腳各以10萬元交保,葉女則以4萬元交保,郭姓被告則請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