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指全聯硬拗供貨商 違反事業結合禁令
此案審理時,公平會指稱全聯於供貨廠商申請新品上架及申請調漲價格時,要求售價須為其他通路一定折數,若有不符,應同比例降價,另外,全聯於中元節等促銷檔期,以其他競爭通路商品定價,作為與供貨廠商議價基礎,向部分供貨廠商協商調整促銷售價及進貨價格,或逕自以降價後的售價為基礎,計算進價支付貨款,這些都違反事業結合的禁令。
法院判免罰:全聯並未「強制供貨商重新議價」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全聯與大潤發結合後,全聯無法透過供銷合約中有關中途調價、訪價後重新議價等條款,強制性一律要求所有供貨廠商配合辦理,僅能透過議價過程,向供貨廠商說明全聯公司是以「低價」經營策略、強調回饋給消費者物超所值的商品等,作為品牌經營理念,透過供貨廠商認同,取得優惠價格與同業競爭。
依據相關事證,北高行認為全聯於促銷檔期前後,與供貨廠商雖因商品訪價結果再次協商議價,或由全聯自行決定跟價促銷,但並非每個供貨廠商都同意與全聯再次議價,也就是說,供貨廠商可決定是否協商議價,或同意全聯跟價促銷。
合議庭認為公平會僅禁止全聯「強制重新議價」,但全聯仍可透過議價過程與供貨廠商洽談,公平會也沒有限制全聯於促銷檔期中途調價、訪價,此外,公平會並未證明全聯於促銷檔期中途調價,價差全部由供貨廠商吸收,基於以上理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全聯沒有違反禁令採取「最惠客戶政策」,因此判決撤銷2000萬元罰鍰。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