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利罪要件1:乘他人急迫
重利罪的要件為「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取得顯不相當的重利」,高院判決指出,重利罪要件之一的「急迫」,是指極為緊急迫切需要金錢或其他物品,急需的程度應達到「迫及基本生活所需」,但杜男是為了辦理青年創業貸款,卻無法負擔貸款代辦手續費,才經由蘇男向當鋪借款,因此杜男並非迫於基本生活所需而願意負擔高額利息,不符構成重利罪的急迫要件。
重利罪要件2:乘他人輕率、無經驗
另外,高院指出,重利罪所謂「輕率」,是指未能慎重思考交易的利害關係,而草率作出決定,但杜男於本案13萬元借款前,已二度向蘇男借款5萬、7萬元,從先前借款經驗,應能充分知悉向蘇男借款所需支付的利息,遠高於坊間金融機構,但杜男卻持續向被告借款,難以認定杜男沒有慎重思考交易利害關係或無經驗,而草率決定透過蘇男向當鋪借款,並不構成重利罪的「輕率」。
既然蘇男並非乘杜男急迫、輕率而貸款,並取得與顯不相當的重利,高院認為一審判決蘇男無罪並無違誤,今駁回檢察官上訴,全案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