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

創業男借13萬年息90%!當鋪業者被起訴重利罪 法官判無罪理由曝

當鋪示意圖。圖與本案當鋪無關。資料照。王煌忠攝 zoomin
當鋪示意圖。圖與本案當鋪無關。資料照。王煌忠攝
分享 分享 連結 訂閱 APP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基隆杜姓男子創業開了一家資訊業小公司,2023年間,該公司急需資金周轉,杜男上網尋求代辦青年創業貸款的業者,聯繫上當鋪業務蘇男,但蘇男要先收代辦費12萬餘元,杜男付不出來,蘇男表示可向當鋪借13萬元,但每月須支付本金2.5%利息及5%倉棧費(保管質當物),合計9750元,年利率為90%,事後杜男還不出13萬元,也沒申請到青年創業貸款,控告蘇男重利罪,檢方起訴後,一審基隆地院認為杜男借錢時,並無重利罪所稱「急迫、草率」等情況,因此去年判蘇男無罪。檢方上訴後,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見解,今判蘇男無罪確定。

本文大綱

重利罪要件1:乘他人急迫

重利罪的要件為「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取得顯不相當的重利」,高院判決指出,重利罪要件之一的「急迫」,是指極為緊急迫切需要金錢或其他物品,急需的程度應達到「迫及基本生活所需」,但杜男是為了辦理青年創業貸款,卻無法負擔貸款代辦手續費,才經由蘇男向當鋪借款,因此杜男並非迫於基本生活所需而願意負擔高額利息,不符構成重利罪的急迫要件。

重利罪要件2:乘他人輕率、無經驗

另外,高院指出,重利罪所謂「輕率」,是指未能慎重思考交易的利害關係,而草率作出決定,但杜男於本案13萬元借款前,已二度向蘇男借款5萬、7萬元,從先前借款經驗,應能充分知悉向蘇男借款所需支付的利息,遠高於坊間金融機構,但杜男卻持續向被告借款,難以認定杜男沒有慎重思考交易利害關係或無經驗,而草率決定透過蘇男向當鋪借款,並不構成重利罪的「輕率」。

既然蘇男並非乘杜男急迫、輕率而貸款,並取得與顯不相當的重利,高院認為一審判決蘇男無罪並無違誤,今駁回檢察官上訴,全案確定。

 

2026asiangames

⭐️ 即刻下載!無廣告《知新聞》App

# 高利貸 # 重利罪 # 當鋪
中秋節 烤海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