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稱寶貝北鼻
判決指出,許男與周姓女子於105年12月結婚,婚後育有2名子女。許男主張,李男明知周女已婚,仍自2024年7月起與她不當交往,2人於114年1月間LINE互傳「在想你」、「很想你」、「晚安,愛你」、「愈來愈愛你」等語,周女也回應「我也想你」、「想跟你好好在一起」等內容,已逾越一般同事或朋友分際,侵害配偶身分法益,求償80萬元。
一審判賠20萬
李男抗辯,他與周女僅為同事,對話只是普通朋友間交流婚姻狀況,且許男取得LINE對話紀錄方式違法,應排除證據能力。橋頭地院認為,對話紀錄可採,且2人互動已超越一般社交行為,判李男賠償20萬元,逾此駁回。
基地台難證私會
許男上訴主張,李男與周女在他發現對話後仍持續糾纏,並以手機基地台資料指稱2人曾在台南旅館及住處私會,認為20萬元過低,上訴加碼求償60萬元。
高雄高分院認為,基地台涵蓋範圍甚廣,不能直接認定雙方會面或有親密互動,審酌侵害情節、雙方資力及精神痛苦程度,維持20萬元賠償,判決不得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