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緝片|新北鐵工男騎車飆逃!三條通緝又毒駕 新北大道上演警匪追逐
【記者曾伯愷/新北報導】新北市溫姓男子昨晚騎車沿路搖晃,行經新北大道與中正路口遇警攔查不停,溫男蛇行飆繞新北大道、中正路、富國路,最後繞回新北大道與中正路口遭支援警力包夾攔下,經查溫男身揹妨害自由、毒品、不能安全駕駛三條通緝,警使用毒品唾液快篩檢測呈安非他命毒品反應,一併帶回查辦,警詢後依法解送歸案,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危險駕駛部分則依道交條例開罰。
通緝犯遇警攔檢不停
據悉,溫姓男子(37歲)從事鐵工的他,昨天晚上9時許從新北市新莊區丹鳳一帶騎機車回家,途中他騎經新莊區新北大道與中正路口行車搖晃,轄區警巡邏發現示意攔查,溫男拒檢加快油門逃逸,員警立即通報線上警網支援。
通緝犯拒檢蛇行飆逃
只見溫男沿路騎車蛇行飆繞新北大道、中正路、富國路等路段逃竄躲警追攔,雙方追逐繞回新北大道與中正路口,遭支援警力包夾拉下當場壓制。警問溫男為何拒檢?溫男坦言因被通緝心虛才駕車逃逸。
警依法送辦
警查溫男去年8月、10月、12月分別因妨害自由、不能安全駕駛、毒品等罪遭新北地檢署、台北地檢署發佈通緝,當場對溫男上銬,使用毒品唾液快篩檢測呈安非他命毒品反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扣留該部機車並開立告發單,帶回查辦、採集尿液送驗。
偵詢時,溫男坦承毒駕、通緝,警詢後依妨害自由、毒品、不能安全駕駛三條通緝解送歸案;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危險駕駛部分,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1項1款、第35條1項款之規定製單舉發。
有鑑於毒駕行為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而致無辜民眾傷亡,針對《刑法》第185條之3條,立法院在2023年12月8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草案,將施用毒品後駕車行為改成「抽象危險犯」,也就是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經檢測所含毒品、麻醉藥品符合行政院公告之品項達一定濃度以上者,即認已有危害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而須處以刑事處罰。
一般毒駕刑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致人重傷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處無期徒刑。10年內再犯毒駕,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可判無期徒刑。
行政院另於2024年1月30日公佈《刑法》第185之3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包含安非他命類藥物、海洛因、鴉片代謝物、大麻代謝物、古柯鹼代謝物、k他命代謝物、其他毒品品項或其代謝物等檢驗閾值。
新法上路後,只要行為人施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經檢驗確認判定檢出濃度達公告數值以上者,即成立犯罪,不需要再認定毒駕個案是否確實有造成具體危險之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