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

律師淪詐團內鬼!車手卷證洩上游金主 辯詞曝光遭法官打臉判刑

律師陳律安接受委任擔任詐騙車手辯護人,卻將另案偵辦中的卷證檔案傳給無權閱卷的上游吳姓金主,台中地院依違反個資法判陳律安有期徒刑6月。王煌忠攝 zoomin
律師陳律安接受委任擔任詐騙車手辯護人,卻將另案偵辦中的卷證檔案傳給無權閱卷的上游吳姓金主,台中地院依違反個資法判陳律安有期徒刑6月。王煌忠攝
分享 分享 連結 訂閱 APP

【記者王煌忠/台中報導】律師陳律安被查出,替詐騙案車手辯護,竟將完整電子卷證傳給上游金主,他遭檢方起訴後,辯稱是因找不到當事人,才請他人代為轉傳,否認洩密,但台中地院審理認定,他明知律師負有保密義務,卻將另案偵辦中的卷證檔案傳給無權閱卷的上游吳姓金主,內容包括被告、被害人個資及偵查事證,不僅侵害個人隱私,也可能增加檢警追查詐團共犯及上游的困難,已涉《刑法》洩密、《個資法》等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1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本文大綱

受任替車手辯護 閱卷取得完整電子卷證

該起案件起源於檢警偵辦虛擬幣詐騙集團案件,蔡姓車手遭查獲後,吳姓男子被指為上游金主,並由吳男出錢委任陳律安替蔡姓車手辯護,檢方從吳男手機內發現雙方對話,認為陳律安疑有將閱卷資料交付無權閱覽者的情形,因而報請台中地檢署指揮偵辦。

檢方調查認為,陳律安在2024年11月18日透過線上閱卷取得卷證後,以LINE傳送給吳男,內容除涉案車手及被害人個資外,還包括被害人遭詐過程、金融帳戶、通訊對話,以及檢方製作的虛擬通貨分析資料等,偵結後提起公訴。

完整卷證傳給車手上游 法院認定逾越閱卷目的

台中地院審理認為,陳律安當時明知卷內包含另案被告、被害人的個人資料,以及檢察官偵辦案件所掌握的相關事證,這些內容涉及個人隱私,且屬國防以外依法應秘密的事項,不得任意提供給無權閱卷的第三人。

而陳律安取得另案卷宗後,當天即使用個人電腦設備,將完整卷證檔案傳送給吳姓男子。法官認為,吳男既非該案依法得閱卷之人,也不是蔡姓被告依法選任的辯護人,沒有取得這些卷證內容的權限。

雖陳律安辯稱,自己是為執行律師業務、讓當事人充分行使防禦權,因一度聯絡不到當事人,才請吳男代為轉達相關訊息,不過合議庭調查後認為,陳律安與蔡姓當事人間並不存在無法聯繫的情況,相關辯解難以採信。

卷內不只有個資 還包括偵查分析資料

法院指出,遭傳送的另案卷宗涉及個人隱私資訊,同時包含與國家追訴犯罪直接相關的偵查事證,陳律安將資料交付無權閱卷的吳男,可能造成偵查機關後續追查案件共犯或上游的困難,因此認定已涉及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的事項。

法院同時認為,陳律安將因執行律師業務取得的他人秘密傳給無權取得資料者,已超出原本取得資料的必要範圍,造成偵查案件被告、被害人的隱私遭到侵害。

三罪一行為 法院從一重依個資法判刑

合議庭認定,陳律安的行為涉犯《刑法》第132條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罪、《刑法》第316條及第318條之2利用電腦相關設備洩漏因業務知悉他人秘密罪,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從重以《個資法》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論處。

律師身分加重 判6月併科10萬元

合議庭審酌,陳律安身為執業律師,本應遵守法律規定及律師職業倫理,卻將因閱卷知悉的秘密資料提供給無權閱卷者,且涉及他人個資及刑事偵查內容,對偵查機關追查共犯所造成的危害並非輕微。

另考量陳律安犯後否認犯行,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取得原諒,以及其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10萬元,另沒收扣案供犯罪使用的電腦設備。

2026asiangames

⭐️ 即刻下載!無廣告《知新聞》App

# 律師洩密 # 詐團車手 # 律師勾詐團
中秋節 烤海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