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任替車手辯護 閱卷取得完整電子卷證
該起案件起源於檢警偵辦虛擬幣詐騙集團案件,蔡姓車手遭查獲後,吳姓男子被指為上游金主,並由吳男出錢委任陳律安替蔡姓車手辯護,檢方從吳男手機內發現雙方對話,認為陳律安疑有將閱卷資料交付無權閱覽者的情形,因而報請台中地檢署指揮偵辦。
檢方調查認為,陳律安在2024年11月18日透過線上閱卷取得卷證後,以LINE傳送給吳男,內容除涉案車手及被害人個資外,還包括被害人遭詐過程、金融帳戶、通訊對話,以及檢方製作的虛擬通貨分析資料等,偵結後提起公訴。
完整卷證傳給車手上游 法院認定逾越閱卷目的
台中地院審理認為,陳律安當時明知卷內包含另案被告、被害人的個人資料,以及檢察官偵辦案件所掌握的相關事證,這些內容涉及個人隱私,且屬國防以外依法應秘密的事項,不得任意提供給無權閱卷的第三人。
而陳律安取得另案卷宗後,當天即使用個人電腦設備,將完整卷證檔案傳送給吳姓男子。法官認為,吳男既非該案依法得閱卷之人,也不是蔡姓被告依法選任的辯護人,沒有取得這些卷證內容的權限。
雖陳律安辯稱,自己是為執行律師業務、讓當事人充分行使防禦權,因一度聯絡不到當事人,才請吳男代為轉達相關訊息,不過合議庭調查後認為,陳律安與蔡姓當事人間並不存在無法聯繫的情況,相關辯解難以採信。
卷內不只有個資 還包括偵查分析資料
法院指出,遭傳送的另案卷宗涉及個人隱私資訊,同時包含與國家追訴犯罪直接相關的偵查事證,陳律安將資料交付無權閱卷的吳男,可能造成偵查機關後續追查案件共犯或上游的困難,因此認定已涉及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的事項。
法院同時認為,陳律安將因執行律師業務取得的他人秘密傳給無權取得資料者,已超出原本取得資料的必要範圍,造成偵查案件被告、被害人的隱私遭到侵害。
三罪一行為 法院從一重依個資法判刑
合議庭認定,陳律安的行為涉犯《刑法》第132條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罪、《刑法》第316條及第318條之2利用電腦相關設備洩漏因業務知悉他人秘密罪,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從重以《個資法》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論處。
律師身分加重 判6月併科10萬元
合議庭審酌,陳律安身為執業律師,本應遵守法律規定及律師職業倫理,卻將因閱卷知悉的秘密資料提供給無權閱卷者,且涉及他人個資及刑事偵查內容,對偵查機關追查共犯所造成的危害並非輕微。
另考量陳律安犯後否認犯行,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取得原諒,以及其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10萬元,另沒收扣案供犯罪使用的電腦設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