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姐勸不聽!7旬男擅自換位拒下機 航警強制帶離
【記者曾伯愷/台北報導】金門尚義機場昨天發生一起換座糾紛!71歲張姓男子昨天搭乘B7-8812班機擅自換位,空姐上前勸離不聽,航空公司告知拒載,雙方發生口角。航警獲報到場依「處理旅客拒下機作業程序」將張男帶下飛機,結束一場鬧劇。航警局台北分局呼籲,乘客擾亂機艙秩序或從事其他影響飛行安全行為,可依《民用航空法》罰處,最重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男子自行換機位勸不聽 與空姐發生口角
據悉,張姓男子(71歲)昨天從金門尚義機場,準備搭乘立榮航空B7-8812班機飛往台北松山機場。未料,張男登機未依登機證標註座位號碼入座,而是擅自找位坐入。空姐發現趨前好聲好氣商請張男回到原本座位,張男拒絕,引發雙方口角。
航警依民用航空法帶下機
過程中,航空公司人員、機長上前勸導,張男執意不予理會,當場遭航空公司依《民用航空法》第47條2款之規定告知拒載,雙方再度爆發口角。航警獲報到場依「處理旅客拒下機作業程序」以強制力將張男帶下機,結束一場鬧劇。
航警呼籲乘客別擾亂機艙秩序
航空警察局臺北分局呼籲,旅客搭機應遵守各項民航安全規定,並服從機長及機組人員之專業指令,切勿擾亂機艙秩序或從事其他影響飛行安全行為,以免影響自己及他人搭機權益。
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 最重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調,違者可依《民用航空法》第47條2項之規定,當乘客於調處時,受航空器運送人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於航空器中者,航空器運送人經民航局同意,得請求航空警察局勸導或強制乘客離開航空器外。
若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可依《民用航空法》第101條1項之規定,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萬元以下罰金。另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可依《民用航空法》第101條2項之規定,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依《民用航空法》第101條3項之規定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