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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足爭節稅報稅重複扶養父母 國稅局11點審核不是出錢就算

每年報稅常發生兄弟姐妹搶申報扶養父母。梁建裕攝 zoomin
每年報稅常發生兄弟姐妹搶申報扶養父母。梁建裕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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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巧雁/台北報導】每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常發生晚輩為節稅,同時申報扶養父母或祖父母,針對無法協調由誰列報直系尊親屬免稅額的爭議案件,國稅局依照財政部2025年訂定4大順序認定,依序為受扶養者意願、申報扶養者協議、受監護登記者監護人、按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認定由誰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國稅局將依財政部訂出「意願、協議、監護、事實」4大順序,認定扶養親屬免稅額歸屬,避免爭議。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若兄弟姐妹之間無法協調,受扶養長輩也無法出示意願,將由國稅局依實際扶養事實認定。

所謂「實際扶養事實」,財政部列出11項參考依據供綜合判斷,包含與受扶養者親等關係、實際同居天數、負責日常生活起居、扶養費、醫療費、保險費、長期照護或看護費用情形、是否為全民健康保險的依附投保眷屬、申報者為親屬人身保險要保人、其他足以證明扶養事實的具體資料。

外籍看護照護老人運動。林林攝 zoomin
外籍看護照護老人運動。林林攝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乙二姐弟同時申報扶養逾80歲且有中風失智的父親丙君,二人無法達成由誰申報的協議,加上丙君無法表達受扶養者意願、也沒有受監護宣告,無法依認定原則所列前3大順序認定。

官員表示,查核過程中,甲君姊姊提供為丙君投保、購買營養品、尿布及探訪紀錄,乙君弟弟則提示支付丙君入住安養護機構費用、相關生活照護、就醫、聯繫等事證,姐弟兩人雖都有付錢,但是姊姊只是偶爾去探訪,國稅局根據探訪天數等綜合判斷,認定乙君為主要照顧扶養之人,由其列報丙君的免稅額。

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列報免稅額。

國稅局提醒,不論直系尊親屬是由晚輩共同或輪流扶養,每年申報綜合所得稅前,建議事先協調或取得受扶養者的書面意思,避免重複申報的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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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所稅 # 直系尊親屬 # 國稅局 # 財政部 # 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