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議會法規會12日討論修正「台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及久停公有停車場車輛自治條例」;交通局長謝銘鴻表示,久停車標準目前30日太長,造成很多民眾道路周轉問題,其他縣市天數較少,所以有修正必要,還有範圍以前只侷限在停管處自營公有停車場,但現在很多停車場已委外民間管理,路邊有很多收費格位跟非收費格位,要一併同等看待,以及成本部分,現在收費只有900元,但業者付出成本1300元,導致民眾違規行為由停管處基金買單。
停管處長劉瑞麟說明,台北市公有停車場規定久停以30日為標準,經通知15日後,才可以進行行政處理拖吊,這次台北市修訂為久停15日為主,時間到後再張貼7日通告,之後再予以後續處理;國民黨議員秦慧珠則認為應修正「10+3」,停管處長劉瑞麟則表示,執行上有困難,最終拍板為「10+5」。
法規會最終決議,將久停、拖吊時間修訂為「10+5」模式,10日久停、5日張貼通知後未移車即拖吊;另將小客車移置費用調漲為1500元;保管費則由現行費用翻倍,逾5日未取3倍計,以小客車來說,每半日保管費未來200元起跳。
法規會12日初審通過,最快下周送大會審議通過後實行,交通局長謝銘鴻表示,盼這會期二、三讀,預定明年初起上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