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表示,台灣大哥大目前持有精誠資訊股份約11.86%,結合後台灣大哥大合計取得精誠資訊股份超過50%。因台灣大哥大於國內行動寬頻服務市場的市場占有率以及其與精誠資訊的營業額達到結合申報門檻,故依法向公平會申報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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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指出,台灣大哥大與精誠資訊各以提供行動寬頻服務、資訊軟體與相關服務為主,業務內容未重疊且不具上、下游關係,但在評估時需同時考量2家公司在特定資訊軟體採購具垂直關係,而經評估後認為2家公司經營核心業務與所需的技術不同,且目前無跨業經營計畫,尚不致減損市場競爭。
又2家公司的資訊軟體交易金額占各自採購或經銷、代理總金額比重不高,加上國內資訊服務市場業者家數眾多、市場高度競爭,故無顯著競爭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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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表示,另本案具電信與資訊服務資源整合、5G專網與服務導入產業、促進AI領域應用與創新等整體經濟利益,故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