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片|賓士男臨停撞2車逃了 到案還否認!「鏡頭君」鐵證曝光臉綠了
【記者王煌忠/台中報導】台中市日前發生一起停車擦撞事故,一輛黑色賓士車臨停路邊時,不慎撞上停放的車輛與電動輔具車後,駕駛肇事後竟直接駛離現場,警方調閱周邊監視器追查,迅速鎖定登記在公司名下的賓士車,通知賴姓男駕駛到案,他一開始否認肇事,直到警方出示「鏡頭君」鐵證,讓他當場啞口無言,不但要收下罰單,還要面臨被撞車輛修復費用。
台中市警三分局交通分隊警員王御蒲,在日前晚間8點多接獲報案,前往南區工學路附近處理事故,報案吳姓婦人(57歲)向警員表示,稍早鄰居告知,目擊一輛黑色賓士車在臨停時,撞上前方電動輔具車,再推撞她的車輛,導致愛車車尾出現一道明顯凹痕,而肇事車輛卻未留下任何聯絡方式即駛離,讓她氣憤又無奈,只能報警求助。
警員立即陪同吳婦調閱周邊監視器,從畫面中清楚可見,黑色賓士車在臨時停靠路旁時,直接撞上電動輔具車,進而推撞前方自小客車,巨大撞擊聲甚至引起對面行人側目,而肇事駕駛在撞擊後稍微倒車,下車查看自己車輛後,卻未上前確認被撞車輛損傷情形,約5分鐘後便逕自離開現場。
警方透過監視器影像迅速鎖定肇事車輛,由於該車登記在公司名下,警方隨即寄發通知書,輾轉聯繫到肇事賴姓男子(25歲)到案,賴男一開始矢口否認肇事,但在警方出示監視器畫面,並在賓士車身上發現明顯擦撞痕跡後,賴男才坦承肇事逃逸。
警方後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對賴男肇事後未依規定處置之行為依法舉發,並協助被害車主辦理後續賠償事宜,而吳婦對於警方的積極協助表達十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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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局長謝有筆表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台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他也提醒民眾,若不慎發生交通事故,無論事故大小,都應立即報警並留在現場配合處理,切勿因自認情節輕微或不知所措而逕自離開,以免面臨更嚴重的法律責任,損及自身權益及他人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