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爾麗針孔偷拍!總裁常如山起訴求刑逾14年 檢批惡劣:教唆滅證毫無悔意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愛爾麗醫美集團總裁常如山涉性侵一名女子,挨告後還持續騷擾,台北地檢署昨依強制性交未遂、違反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2罪起訴,建請法院從重量刑;常如山另因愛爾麗各分店診所涉裝設針孔偷拍消費者,5月遭新北地檢署羈押禁見至今,新北檢今首波偵結,針對愛爾麗7分店裝針孔偷拍部分,認定99名消費者受害,其中4人未成年,常如山還於案發後指示廠商連夜到各分店拆除設備滅證,依《刑法》無故竊錄性影像、《兒少性剝削條例》拍攝兒少性影像等罪起訴常如山,求刑14年以上;愛爾麗代表人劉貞華、特助張元齡、蔡姓女會計及裝設監視器的業者謝金亨也被起訴求處重刑,謝男的妻子、兒子涉協助滅證,同遭起訴。
愛爾麗雙北、台中7分店診間裝針孔偷拍
起訴指出,常如山先前是愛爾麗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現仍為愛爾麗公司實質負責人;劉貞華曾任愛爾麗公司總經理,自2025年12月31日起擔任愛爾麗公司代表人。
張元齡為常如山的特助,蔡姓女子為愛爾麗公司支出會計,謝金亨是紫色家族企業社負責人,為愛爾麗公司長年配合的廠商。
常如山、劉貞華共同經營愛爾麗公司,愛爾麗公司是台灣規模最大、最具代表性之連鎖醫美集團之一,於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等地設有分店,常如山與劉女均知愛爾麗醫美診所客戶包含未成年少年,且於愛爾麗醫美診所接受療程之成年或未成年客戶,都有可能在診間內更衣或裸露身體隱私部位,竟自2019年至2025年12月底,分別在該公司台北松江店、台北忠孝店、新北永和店、台中崇德店、新北新莊店、新北板橋店、新北林口店診間角落,裝設似偵煙器外觀的偽裝型監視器,竊錄愛爾麗診所各分店消費者面容,及更衣或裸露胸部、下半身等身體隱私部分,以及診間內的非公開活動影片。
被害人驚見診間天花板角落偵煙器疑為針孔
一名被害人於今年5月1日下午在愛爾麗醫美診所新北板橋店診間更衣,準備接受療程時,發覺診間天花板角落裝有似偵煙器外觀的偽裝型監視器,隨即報警處理,常如山、劉貞華及張元齡立即指示謝金亨拆除新北板橋店的偽裝型監視器及主機,並刪除主機儲存影像。
常如山指示拆除針孔滅證
隔天5月2日被害人在社群軟體Threads發文,常如山、劉貞華及張元齡見狀後,立即聯繫謝金亨,並指示謝金亨立即去台北松江店、台北忠孝店、新北永和店、新北新莊店、新北板橋店、桃園中正店、台中文心店、台中崇德店拆除偽裝型監視器,謝金亨的妻子、兒子陪同謝金亨,於今年年5月1日至3日到愛爾麗診所各分店,協助拆除偽裝型監視器及主機,湮滅、隱匿本案重要證據。
警方5月3日深夜在愛爾麗診所台中崇德店前,拘提謝金亨。
99消費者受害、4人未成年
新北地檢署今起訴範圍包括愛爾麗台北松江店、台北忠孝店、新北永和店、台中崇德店、新北新莊店、新北板橋店、新北林口等7間分店,遭攝錄影像的被害人共99人,其中4人未成年。
檢方認定常如山、劉貞華、張元齡、謝金亨、蔡姓女會計涉犯164項犯行,包括《刑法》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12罪)、無故竊錄性影像(34罪)、無故竊錄性影像未遂(68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少年性影像(4罪)、拍攝少年性影像未遂(4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無故蒐集個人資料(42罪)。謝金亨的妻子、兒子則涉犯《刑法》湮滅證據罪嫌。
愛爾麗自稱「安心醫美」竟偷拍 常如山無悔意求刑14年以上
求刑部分,新北檢認為常如山、劉貞華自詡為台灣連鎖醫美龍頭,並自稱「安心醫美」良心企業,私下竟無視廣大消費者絕對信賴,假借「內部管理、醫療品質、防範消費糾紛」之名,行集體監控偷拍之實,常如山等人明知醫美診所診療室,是消費者因信賴醫療隱私、褪去衣物進行療程的極度私密空間,竟於愛爾麗公司旗下各醫美診所診間,裝設偽裝型針孔攝影機,不法攝錄消費者裸露性影像及非公開活動,嚴重侵害憲法保障之人民隱私權、人格權及身體自主權,嚴重踐踏醫療、美容專業倫理,更對社會大眾基本信任造成毀滅性打擊。
另外,常如山等人知悉被害人報案後,於年5月1日晚間至3日晚間,馬不停蹄、從北到南拆除偽裝型監視器及主機,積極湮滅、隱匿本案事證,且於本案偵查中,被告等人互相推諉卸責,足認犯後毫無悔意、態度惡劣,為捍衛社會善良風俗、保護人民及兒少身心安全,須予嚴懲,建請法院判處常如山14年以上徒刑;劉貞華則被求處13年以上徒刑。
特助張元齡遭求刑12年以上,謝金亨、蔡姓女會計被求刑9年以上。
其餘部分檢方持續偵辦 偷拍影片查無備份、外流
新北檢指出,本案還有尚未偵結部分,仍持續積極蒐證偵辦中,就目前偵查所得事證,監視器主機並無另外連線備份雲端或外流之情形,請民眾安心。
常如山涉案刑責
《刑法》妨害秘密罪,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妨害性隱私罪則規定,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散布外流影像,最重可處5年徒刑。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兒少性影像,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