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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敗訴舉牌抗議!警強勢上銬8旬翁引爭議 分局致歉懲處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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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曾伯愷/台北報導】北市一名85歲王姓老翁,疑因官司訴訟進展不順,多次跑到律師事務所舉牌抗議,今年4月27日,王翁前往律師事務所外鬧場,直指洪姓律師辦事不力。中正一分局獲報派員警到場了解,洪姓律師提告加重誹謗,員警多次請王翁跟隨返回派出所詢問,王翁態度強硬拒絕配合,遭警當場壓制上銬帶回法辦。事後員警遭檢舉執法方式違反比例原則,經督察組內部調查確認,依違反《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及《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相關規定,核予兩員警申誡2次處分,並加強基層員警執法教育。

85歲翁舉牌抗議律師亂收訴訟費,員警上銬老翁違法比例原則遭檢舉,分局致歉處分2警申誡2次。翻攝畫面 zoomin
85歲翁舉牌抗議律師亂收訴訟費,員警上銬老翁違法比例原則遭檢舉,分局致歉處分2警申誡2次。翻攝畫面

8旬翁指律師辦事不力 巧立名目收訴訟費

據悉,85歲王姓老翁因一起糾紛,委託一名洪姓律師幫打官司。未料,官司訴訟不順,未能如願打贏,王姓老翁認為是洪姓律師沒有盡力,多次前往洪姓律師位於北市館前路一家律師事務所外,舉牌抗議,這讓洪姓律師不堪其擾,報警處理未果。

 

老翁手舉自制抗議標語,遭律師提告。翻攝畫面 zoomin
老翁手舉自制抗議標語,遭律師提告。翻攝畫面

律師報警提告

今年4月27日王姓老翁又在該棟大樓一樓外,拿著寫有洪姓律師全名,以及處理案件不當、巧立名目收費等不實指控。因律師事務所在該棟大樓9樓,洪姓律師認為老翁舉牌抗議行為,已影響其名譽、涉及個人資料揭露等問題,立即報警。

老翁不配合返回派出所 警壓制上銬帶回

中正一分局獲報,指派忠孝西路派出所張姓及林姓員警到場了解事件始末,洪姓律師當場向警員提出加重誹謗告訴,並認定王姓老翁就是持續性施行犯罪的現行犯,要求員警當場帶回處置。員警聽後要求王返回派出所說明,不過王翁僅態度強硬、堅不配合,過程中也無暴力抗拒情勢,員警仍以強勢作為,當場壓制王翁上銬帶回派出所偵辦。

 

老翁拒絕配合員警返所遭法辦。翻攝畫面 zoomin
老翁拒絕配合員警返所遭法辦。翻攝畫面

執法違反比例原則 兩員警遭記兩次申誡處分

日前中正一分局接獲檢舉,指控兩名員警當天執法方式違反比例原則,經督察組內部調查確認,兩名員警違反《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所列比例原則規定,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6條之規定,從重核予張姓、林姓員警申誡2次。

加強員警執法觀念

中正一分局表示,對於員警執行逮捕過程未符比例原則,將深切檢討;為確保執法過程符合法治精神並兼顧當事人權益,持續強化「妥適使用警銬」與「遵守比例原則」之教育訓練,要求員警在維護社會治安的同時,必須嚴守程序正義及恪遵比例原則。

 

員警使用戒具有規範

依據《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3條之規定,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不得以使用戒具作為懲罰之方法。同法第6條之規定,使用戒具時,除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外,另應注意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及名譽之維護、避免公然暴露所使用之戒具以及避免使用破損或不潔之戒具。

另《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0條,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包括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以及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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