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指出,因現行法令緩衝期間,未掛牌的微型電動二輪車,因未有車牌得以舉發,僅能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款,以障礙物清除,但依現行規定,障礙物清除前需張貼通知書,並給予行為人7天自行清除時間,屆時仍未清除改善,再會同清潔隊以廢棄物清除。
豐原分局長林大維表示,鑑於豐原火車站靠近東仁街與明仁街口人行道,長期遭機車、微型電動二輪車違停,已將該地點列為取締熱點,統計從本年度迄今,已舉發微型電動二輪車各項交通違規共550件,其中違規停車舉發132件,機車違規停車部分為5759件。
林大維指出,警方對於行人安全十分重視,也呼籲微型電動二輪車駕駛人,應遵守法律規定,停放於合法停車處所,還給行人一個順暢的用路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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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自2022年11月30日起,電動自行車之「微型電動二輪車」正式納管,於2024年11月29日前需完成掛牌、投保強制險,才可以上路騎乘,且須符合未滿14歲不得騎乘、不得擅自改裝、時速上限25公里等相關規定,違反者將處最高5400元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