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估83折」傳廠商 40萬餘元得標
判決指出,王男自2017年3月起代理中油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修護組營繕課課長,2018年6月正式任用,負責土木、耐火、油槽等採購、監造及驗收業務,並在採購案擔任審核人員或評選委員,屬刑法所稱「授權公務員」。
法院認定,王男2018年間辦理大林廠管線清理採購案,在底價尚未核定前,即以LINE傳送「預估83折」給黃男,使黃男得以推估可能底價;黃男之後以順興昌公司投標40萬7364元,並順利得標。
4度洩採購機密 對手資料也外流
王男之後在2019年大林廠重油媒裂工場大修採購案公告前,將工作說明書及廠商報價資料以電子郵件寄給黃男,黃男之後以文祥公司投標並得標;2020年辦理冷卻水塔更新採購案時,又在公告前寄出需求規格及報價資料。
法院指出,王男2021年間擔任桃廠第二重油脫硫等工場固定設備大修採購案評選委員,還在評選前將競爭廠商福闊公司的服務建議書放在住處大樓管理室,讓黃男取走掃描後再歸還。
法院認定,王男上述行為分別構成1次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罪,以及3次公務員洩漏及交付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罪。
怕丟飯碗求緩刑 願繳60萬公益金
王男上訴主張,自己沒有前科、坦承犯行,還需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及照顧母親;並稱依中油內部規定,若獲緩刑或可易科罰金,可避免遭免職,因此願支付60萬元公益金,請求法院給予附條件緩刑。
高雄高分院認為,王男身為辦理採購、監造及驗收業務的授權公務員,應清楚政府採購制度重視公開、透明、公平及競爭,卻多次將應保密資料交給黃男,難認只是一時失慮,仍有接受刑罰執行必要,因此不宜宣告緩刑;一審量刑也無不當,駁回上訴,其中不得易科罰金部分維持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檢方追打行收賄、圖利 法院認證據不足
檢方另針對王男被訴收賄等部分不另為無罪,以及黃男被訴行賄獲判無罪提起上訴,並主張管線採購案可能另構成圖利罪。
高雄高分院認為,部分行收賄指控僅有王男偵查時自白,缺乏其他補強證據;管線案底價核定權責則屬中油採購處南部採購中心,並非王男主管、執行權責範圍,無法以圖利罪論處,因此認定檢方上訴無理由,一併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