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月連收45張罰單! 竟是鄰居架監視器24小時狂拍檢舉 法官1原因全撤銷
【記者王煌忠/台中報導】彰化一名曾姓男子因在住家巷道未打方向燈,1個月內遭檢舉45次,曾男不服鄰居刻意架設監視器對著住家拍攝檢舉,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為,雖然駕駛人確實有違規行為,但檢舉人長期以監視器全天候拍攝鄰居住家生活,已構成嚴重侵害隱私權,相關影像屬違法取得,不得作為裁罰依據;台中區監理所不服判決上訴,經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審理,最終判決撤銷全部罰單確定,曾男總計5萬4000元罰鍰免罰。
1個月被開45張罰單 怒提行政訴訟
彰化縣警局田中分局二水分駐所接獲民眾檢舉,一輛自小客車在2023年7月10日至8月8日期間,多次行經鄉間狹窄道路,轉彎進入住家時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警方依據檢舉人提供的監視器畫面,對車輛登記所有人謝姓女子開出45張罰單,每件裁罰1200元,總額高達5萬4000元,後續謝女提出申請,指出車輛實際駕駛人為曾姓男子,曾男不滿被裁罰,提起行政訴訟。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審理指出,本案爭點並不在於違規事實是否成立,而是證據取得的合法性,法官調查,檢舉人為曾男住家對面住戶,長期架設監視器,持續拍攝對方住家門口、庭院甚至室內活動範圍,蒐集全戶生活動態。
法官認為,此舉已超出一般自我保護的合理範圍,明顯侵害他人隱私權與資訊自主權,且帶有惡意蒐集個人資料的性質,屬於違反法律秩序的行為,不能以違法取得的畫面開罰,判決撤銷原處分。
法官:檢舉人對隱私侵害更嚴重
台中區監理所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中行院高等庭審理指出,案發道路為寬度僅約2.78公尺的鄉間小路,車輛會車困難,平時人車流量不高,駕駛人未打方向燈即轉入自家庭院,雖違反規定,但對交通安全與秩序的影響相對輕微,並未造成重大公共危害,相較之下,檢舉人長期監控他人住家生活,對隱私權的侵害程度顯然更為嚴重。
法官認為,在本案情境下,隱私權的保障應優先於對輕微交通違規的處罰,由於檢舉影像屬違法蒐集資料,欠缺法律正當性,行政機關不應採為裁罰依據,最終認定原處分違反比例原則與個資法的目的拘束原則,判決撤銷全部罰單。全案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