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300元!台中運將違停肇事挨罰 打官司結果更慘
【記者王煌忠/台中報導】台中一名許姓計程車司機,在紅線路段臨停讓乘客下車,卻與另一輛轎車發生碰撞,事後被警方依「紅線違規臨停」開罰300元,許男不服,主張自己停車未超過3分鐘,且現場缺乏上下客停車空間,認為裁罰違反比例原則,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但一、二審皆敗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定,紅線路段本就禁止臨停,且本案已發生交通事故,難認情節輕微,最終裁定駁回上訴,許男除須繳納300元罰鍰,另需負擔750元上訴審訴訟費用。
台中地方行政法院判決指出,許姓司機於在2024年11月16日上午9時許,駕駛營業小客車行經台中市南屯區向上路五段、保安一街時,將車輛停放在路旁讓乘客下車,期間與另一輛自小客車發生碰撞事故,警方到場處理時,發現該處路邊劃有紅色禁止臨時停車標線,因此依法舉發。
許男收到罰單後不服,主張自己只是短暫下客,時間未超過3分鐘,且當地道路均畫設紅線,沒有提供計程車上下客空間,認為交通標線規劃不合理,裁罰也違反比例原則,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認為,道路既已劃設紅線,即屬禁止臨時停車區域,依法不得停車,即便是短暫上下客仍屬違規。法院也指出,儘管交通部函釋雖提及部分臨停情況可作彈性認定,但主要適用於民眾檢舉案件,本案則是警方因交通事故到場後查獲違規,情況不同,駁回其上訴,許男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合議庭判決指出,警方是否先以勸導代替舉發,屬執法裁量範圍,但本案因違規臨停後已發生交通事故,顯然已非「情節輕微」,警方直接開單並無違法或濫權;另許男上訴時並未具體指出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只是重複原本主張,未符合行政訴訟法對上訴理由的要求,因此認定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另需負擔750元上訴審訴訟費用,全案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