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有設告示提醒場地濕滑
此案審理時,大買家公司主張於入口處電視、通道、場地內都有提醒「場地濕滑小心行走」的告示,也有派員工於消費者入場前,說明並告誡注意安全,員工也每天有維護場地,符合合理期待的安全性。
該公司主張,劉女滑倒是因為她在場地內奔跑,縱使員工在場也難以即時阻止她跑,劉女因自身疏忽摔倒傷害,與場地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劉女應為自身過失負擔90%責任。
法官:光設提醒告示不夠
但法官認為該場地難免因使用者移動,造成地面濕滑且不平整,業者應能預見使用者可能摔倒,並應提供「防滑措施」,不能僅以「消費者自發性注意」就可完全免除危險,縱使業者在場地入口處電視、通道、場地內設有告示提醒場地濕滑小心行走,也派人於消費者入場前說明,但因雪地容易濕滑,一旦摔倒就有受傷之危險,光以告示牌及入場前說明提醒使用者注意,並不符合合理期待的安全性。
劉女在雪地跑步摔傷要負一半責任
此外,法官認定業者於案發前一天晚間7時剷雪、鬆雪,而劉女摔倒是當天上午10時許,這14小時之間,無法證明業者有再度鏟雪、鬆雪,場地歷經14小時,因為冷度、經遊客踩踏後,雪應該容易產生硬冰或水漬,審酌業者未注意保持場地雪地防滑措施,導致雪地不平整、濕滑,而劉女未注意場地禁止奔跑,雙方各負一半責任,計算醫療費、精神損失等,一審判決大買家公司應賠劉女20萬餘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