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實際加班卻請領加班費 辯一次集中申報
判決指出,楊姓男子於2010年到台積電任職,2024年在台積電先進封測六廠某部門擔任課長時,被發現5到8月間多次未實際加班,卻在非工作日到廠區「反向刷卡」(刷卡不入廠),或是未實際加班,擅離職守到健身房運動,向公司請領加班費或補休時數。台積電發現後怒告,楊男也於同年9月間被解雇。
楊男出庭否認詐領加班費,他說,是因之前有加班沒有申報,且沒辦法查詢自己每天實際的刷進、刷出紀錄,才會貪圖方便,將這些時數集中在假日申報加班。他並提出手機、筆記截圖,證明在台積電公司工作時,需要使用手機跟上百名工程師即時保持聯繫,也會看電郵或是以teams軟體跟同事討論工作,可以在廠外連線,「不一定要進辦公室在電腦前才能辦公」,在廠外也可加班。
法官:已違公司規定 非假日到廠刷卡有鬼
但法官審酌,台積電工作規則已規定,加班申請應於事實發生10天內於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楊男在台積電任職15年,2018年公司就曾發布懲處公告,解雇5名不假擅離職守、以欺瞞、不當方式刷卡導致到離紀錄不實的員工,並說明其中2人浮報加班費;加上楊男身為課長,也曾參加公司道德法規遵循相關課程,應知道公司規定,需如實、按時限申報,也應知刷卡不入廠導致到離紀錄不實而申報加班費是公司懲處事項。
法官認為,楊男「自行發明」大水庫理論累計集中申報加班費,是為規避公司進出廠區紀錄及查核,且若楊男認為廠外加班可合法申報,直接依照加班時間在差勤系統申報即可,卻刻意在非工作日到廠區刷卡離去,營造人在廠內的假象,可見他明知廠外辦公、累加集中申報不符公司申請加班費的條件,或是根本沒有加班事實,才需要以上述方式申請加班。
法官:3個月詐1萬6加班費 判有罪確定
至於楊男稱有以電郵、通訊軟體和公司同事聯繫討論,法官認為,現代職場因數位通訊發達,勞工於下班時間回覆訊息、查看信件已屬常見的「處理零碎事務」,未必等同於「應受領加班費之勞務提供」,也不符合台積電申報核發加班費的工作規則,認定他飾詞狡辯。
一審苗栗地院認定他於2024年5到8月間,短短三個月內共有17個時段請領加班費或補休紀錄,共計詐領1萬6336元、及補休3.76小時,依詐欺取財罪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
楊男不服提起上訴,仍遭台中高分院駁回。全案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