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剴剴條例」三讀通過! 虐童致死加重判死刑
【記者蘇柏銓/台北報導】1歲男童「剴剴」2023年遭保母姐妹劉彩萱、劉若琳虐死,全台震怒,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一審判決劉彩萱無期徒刑、劉若琳18年有期徒刑,但仍未彌平民眾怒火,認為應判處死刑。去年立院國民黨團一度想修法加重判死,但在綠白有異議下妥協。立法院如今補破網重新修法,依照朝野黨團共識修訂《刑法》272之1條,虐殺幼童加重判死刑;另外再依藍白再修正動議,通過《刑法》286條,虐童致死最重可判死。

虐童致死加重死刑三讀
根據7月16日黨團協商共識,《刑法》77條、271條維持現行條文,在殺人罪增訂第272條之一,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第271條之罪者。加重其刑1/2;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處第271條第1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二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法院長韓國瑜宣佈按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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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野共識修殺人罪、藍白再修傷害罪
《刑法》286條則依照藍白再修正動議,以贊成60票、反對45票通過,其中綠委邱議瑩在二讀時投票贊成。
根據藍白再修正動議,在傷害罪篇章修《刑法》286條,新增「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272之1條提案說明指出,民法規定未滿7歲並無行為能力,殺害未滿7歲之人,惡性極為重大,有必要加重處罰,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第271條之罪者,加重其刑1/2;考量凌虐殺害未滿7歲之人,惡性極為重大,且手段極為兇殘,將使受虐者生命逐漸承受危險而死亡,對兒童生命法益之侵害程度極端嚴重,泯滅良性,並造成無法回復之損害,新增第二項規定,對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271條第一項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提案說明認為,規範獨立之虐殺嬰幼童罪,乃在揭示就無動機、目的之施暴、凌虐嬰幼童犯罪,行為人主觀之惡性及可非難程度,相較典型具有一定動支目的之殺人行為有過之而無不及,以原本《刑法》271條「殺人罪」已不足以平價「虐殺」此等殺人方式,故新增本條第二項。
國民黨團首席副書記長羅智強說,今天院會主要集中處理兩個議程,包括延會和兒虐加重刑責,修《刑法》272之1條和286條修正案,目前藍白會共提版本,最終會加重到死刑。

莊瑞雄爆氣:條文打架怎麼辦?
民進黨立委莊瑞雄在《刑法》286條逐條發言時批評,今天是很可悲的一天,藍白黨團全錯了,現在進入286條,藍委上來還在講《刑法》272條之1,虐殺兒童處以極刑沒有一個政黨、立委反對,這個案子在司法法制委員會修法時就說,這個條文要就放在殺人罪章,偏偏放在傷害罪章。
莊瑞雄說,現在進入加重結果犯,還在討論各黨派有共識的條文,他必須警告,去年討論修法時,《兒少法》本就加重1/2,你們就一定講說7歲以下,那8歲怎麼辦?不要以為定了重刑就可以杜絕,你們也承認越來越嚴重,只有刑法重刑不足以保障幼童,否則刑法都揚棄掉。

莊瑞雄說,你們講說保護兒童零容忍,零容忍不是死刑,酒駕、性騷、經濟犯罪也是零容忍,這樣好嗎?聯合國兩公約是前總統馬英九任內列入國內法,條文打架怎麼辦?不要這樣倉促立法,虐殺兒童本來就要判重刑,剴剴案給他審也照樣可以死刑,現在全部動用死刑,這麼大的權利武器交給國家,每個法官判出來都不一樣,不是有人死掉一定死刑,要看行為人,若未滿14歲就沒有刑罰,80歲以上要減輕刑責,不要民粹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