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屍毒駕」滿載瓦斯撞車 一度保請回引發公憤
回顧全案,江姓男子今年5月底吸食安非他命與依托咪酯後駕駛瓦斯小貨車,行經員林時失控撞上路邊車輛。目擊民眾發現江男下車後全身發抖、神情恍惚,甚至試圖藏匿手中的電子煙彈,眾人驚覺有異連忙合力攔車、拔除車鑰匙並報警處理。警方抵達後進行採尿與唾液篩檢,均驗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依托咪酯陽性反應。
🔗 延伸閱讀《毒駕載10桶瓦斯桶撞車!先吸安再當「喪屍」 彰化累犯遭判刑10月》
然而,江男落網之初一度獲彰化地院裁定「無保請回」,引發社會強烈反彈與疑慮。彰化地檢署隨即於6月1日提出抗告,經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撤銷原裁定發回重審後,彰化地院於6月8日重開羈押庭,逆轉裁定將江男預防性羈押。
🔗 延伸閱讀《毒駕累犯載10大桶瓦斯肇禍!曾撞死人法院竟裁無保請回 網怒吼:恐怖攻擊》
地院一審判10月 彰檢怒批「輕判」提上訴
彰化地院近日審結,考量江男已有公共危險前科屬累犯,且明知吸毒會嚴重影響注意力,仍駕駛載有大量瓦斯桶的車輛上路,但念在其坦承犯行,最終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 延伸閱讀《犯眾怒!毒駕累犯瓦斯車司機竟「免押趴趴走」 彰院重開羈押庭這回准了》
不過,彰化地檢署審閱判決後認為量刑過輕。彰檢指出,江男駕駛的車輛載運瓦斯桶等高危險物品,且經鑑定其體內的毒品依托咪酯(已於115年6月27日改列為第一級毒品)濃度高達343ng/mL,主觀上完全無視道路用路人安全,客觀上造成的危險亦極為顯著。
彰檢主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綜合本案各項量刑因子,本應從「中偏重」角度考量,從中度刑1年6個月開始量刑。原審僅判10個月顯然未能使罰當其罪,與罪責原則相違背,因此決定提起上訴。
檢警嚴打毒駕 5月以來預防性羈押獲准81件
彰化地檢署也藉此呼籲施用毒品者應積極進行戒癮治療、回歸正軌,切勿毒駕上路危及公共安全。
彰檢強調,目前與彰化縣警察局保持密切聯繫查緝毒駕犯罪,自5月以來聲請預防性羈押獲准案件已達81件,未來將持續依臺灣高等檢察署毒駕專案指導方針排定專案臨檢,嚴打毒駕以全力守護縣民的交通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