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術館二樓驚見女用內衣
判決指出,陳女與潘姓男子1995年結婚,2人婚後育有2名子女,但約2021年間起已未同住且甚少聯繫,2025年2月經調解離婚。陳女主張,婚姻存續期間,另名潘姓女子在前夫開設於屏東縣枋寮鄉的國術館內「以女主人自居」,並曾駕駛登記在陳女名下的車輛搭載潘男外出。
陳女另稱,她於2023年3月與女兒前往國術館,在2樓房間發現非她所有的女用內衣褲、裝有金錢的行李箱,浴室也有牙刷等盥洗用具,鞋櫃內有女用鞋,認為2人有不正當男女關係並同居,已破壞婚姻生活圓滿,因此提告請求2人連帶賠償60萬元及利息。
前夫辯稱只是結拜兄妹
潘男則辯稱,他與陳女婚姻早已不睦,離婚前至少分居約5年;另名潘女是結拜關係、同村舊識,因探視親友及處理屏東新埤鄉建屋事宜,才向他承租國術館房間。潘女也否認同居,表示平時住在桃園,只是南下屏東時承租房間休息。
借車外出法院認屬正常往來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判陳女敗訴,陳女不服提起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認為,房內雖有女性衣物、用品,但潘女與潘男間有租賃契約,且相關物品放置情形,至多只能證明潘女將個人物品置於承租房內,不能直接推論2人同居或有逾越男女分際的不正常往來。
高雄高分院也指出,潘女借用車輛搭載潘男外出用餐,屬一般朋友間正常往來;陳女所舉證人對於是否看見2人手牽手等說法前後反覆,且與被上訴人間存有糾紛,證詞難以採信。
法院認定,陳女未能證明2人有同居共寢,或逾越一般社交分際、足以侵害配偶身分法益的行為,因此請求連帶賠償60萬元無理由,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