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今排審《社維法》第9、64、72、89條修正案,為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第9條所提「精神耗弱或瘖啞人」修改為「神耗弱或聽覺、語言 障礙者」。
現行64條規範黃牛樣態「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藍委提案希望增列「醫療掛號之票券」,因衛福部、文化部、交通部等部會對於違法販售票券牟利,有相關專法納管,經討論維持原樣態類型,現行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8千元以下罰鍰,罰鍰部分調高至3萬元以下。
委員會並做出附帶決議,請權責機關2個月內同步規劃專責人力、標準作業流程,落實執法,還給人民乾淨公平的購票環境,守住消費正義與社會秩序。
有鑒於跟蹤及騷擾所滋之惡害事件日益增多,委員會今也通過修正第89條,針對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或無正當理由,跟蹤他人,經勸阻不聽者,將現行3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調整為3萬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另,有關在公共場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等行為,罰鍰金額也從現行6千元以下,調高至上限1萬元,以強化警惕之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