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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穩定幣交易免營業稅!財政部:NFT與平台服務費仍要課

財政部拍板虛擬資產免課營業稅。法新社 zoomin
財政部拍板虛擬資產免課營業稅。法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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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巧雁/台北報導】財政部3日發布解釋令指出,虛擬資產交易不具消費性質,不課徵營業稅,與國外趨勢定義為支付工具或金融服務不課稅的趨勢一致。

財政部另提醒,虛擬資產服務商依虛擬資產服務法第6條規定為他人提供虛擬資產交換等相關服務所收取的服務費或手續費,屬銷售勞務取得之代價,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另非同質化代幣(Non-Fungible Token,NFT)尚非虛擬資產服務法所定之虛擬資產,鑑於其表彰價值具有特定性及不可替代性之數位資產或商品(例如表彰特定藝術品、收藏品或不動產等),因此,營業人銷售NFT或持以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屬銷售勞務行為,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近年來數位經濟及區塊鏈技術急遽發展,國內虛擬資產交易活動日趨頻繁,虛擬資產課稅議題廣為外界關注。

考量國際間就虛擬資產課稅情形,主要由主管機關先行納管定性,稅務機關再據以課稅,配合「虛擬資產服務法」,並參酌主要實施加值型營業稅國家對虛擬資產之課稅規定,核釋營業人銷售該法所定之虛擬資產及穩定幣,不課徵營業稅,以供徵納雙方依循。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原則,支付工具或儲蓄保值等投資工具不具消費性質,其移轉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課徵營業稅。

鑑於虛擬資產服務法第3條第1款規定之虛擬資產(例如比特幣、乙太幣等)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者為限;同條第6款所定之穩定幣為該法所稱虛擬資產之一種,屬多用途支付工具,因此,營業人銷售這些虛擬資產不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補充說明,國際間與我國加值型營業稅稅制相近的國家(例如英國、德國、加拿大、日本、新加坡、澳洲、紐西蘭、韓國及印尼)或地區(歐盟),已將虛擬資產定性為支付工具或金融服務,其交易亦不課徵營業稅,我國作法與國際趨勢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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