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蒐證拍到露鳥照 雙方互告
此案審理時,小珍告訴法官,當天陳男進房後,要她脫衣服,要求性行為,「他一直想靠近,我很害怕,就說我先去廁所」。小珍進廁所後,傳LINE聯繫在屋外的4名友人,請他們進來蒐證,並稱情況危急,陳男表示要脫衣服了,4名友人隨即開門衝進去,其中一名林姓男子持手機拍照蒐證。
小珍等人拍照後,帶陳男到附近一所國小旁談判,陳男打電話請母親、舅舅趕來協助並報警,警察檢視林男拍的蒐證照片,當場發現有一張拍到陳男裸露性器官,雙方互告,陳男揚言散布性愛片逼小珍做愛,涉犯恐嚇罪,法院已判陳男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定讞。
她被惡男脅迫做愛 反成被告遭起訴
另一方面,小珍和協助蒐證友人林男被士林地檢署依未經同意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起訴,刑度3年以下。
小珍向法官喊冤說,陳男威脅要將性愛影片外流後,她曾報警,但警察表示不知恐嚇者真實姓名及身分,增加偵辦難度,未立即提供協助,她為了確認陳男身分以利後續法辦,才假裝配合要求,半夜同意陳男來住處,但她躲進廁所前,陳男衣著完整,她沒料到自己進入廁所後,陳男快速脫掉所有衣物,在屋外等候的友人也不知道陳男赤裸,進屋後立刻拍照蒐證,並非故意拍攝陳男露鳥。
曾報警未獲置理 法官:「私力蒐證」有理
法官認為本案起因是陳男脅迫小珍發生性行為在先,小珍遭受威脅後,報警向公權力求助,但未獲置理,又因陳男持續逼迫,才無奈採取私力蒐證手段,法官指出,假設陪同小珍蒐證的是執法員警,拍到陳男露鳥,難道也觸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
審酌蒐證照片是記錄本案現場實況,且屋內當時燈光昏暗,僅有1張照片拍到陳男性器官,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見解,判決小珍和友人林男無罪。全案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