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現行第286條文規定,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罪意圖營利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意圖營利而犯前項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鑑於國內近年頻繁發生凌虐嬰幼兒事件,手段殘忍,立委紛提案修正刑法,加重虐童刑責,今黨團朝野協商獲致共識,在第286條條文既有4項規定之外,增訂第5項「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前4項之罪者,依各該項的規定加重其刑至1/2」,相關修法已於今天院會完成三讀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