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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民注意!8月至年底禁捕這類蟳蟹 違者恐挨罰15萬

為守護海洋永續資源,每年8月1日至年底禁止捕撈、販賣抱卵母蟹及腹甲離身之蟳蟹。新北漁業處提供 zoomin
為守護海洋永續資源,每年8月1日至年底禁止捕撈、販賣抱卵母蟹及腹甲離身之蟳蟹。新北漁業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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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曾伯愷/新北報導】為守護海洋永續發展,漁業署明定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止,禁止漁船捕撈、販售「抱卵母蟹」或「腹甲離身之蟳蟹」,違反規定者可依《漁業法》第65條之規定,處行為人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新北市漁業處呼籲,漁民務必遵守相關規定,共同守護蟳蟹資源。

本文大綱

甲殼寬未滿9公分以下禁捕

新北市漁業處表示,每年8月至12月是蟳蟹類重要繁殖期,為了讓蟳蟹有足夠時間生長至性成熟,並完成繁殖,明定全年禁止捕撈體型未達法定尺寸蟳蟹,包括甲殼寬未滿9公分的鏽斑蟳(俗稱花蟹)、紅星梭子蟹(三點蟹),以及甲殼寬未滿7公分的善泳蟳(俗稱石蟳),透過保護幼蟹及母蟹,維持海洋生態平衡與漁業資源永續利用。

甲殼寬未滿9公分以下禁捕。新北漁業處提供 zoomin
甲殼寬未滿9公分以下禁捕。新北漁業處提供

違反禁捕令最高罰15萬元

漁業處說明,為防止漁民捕撈、販賣「抱卵母蟹」、或刻意剪掉、拔除、清洗母蟹外腹甲上卵粒,俗稱「腹甲離身之蟳蟹」行為,政府依「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相關規定,責令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禁止捕撈,以防有心人士試圖規避執法人員檢查。

漁業處提醒,漁民一經查獲違法捕撈、販賣「抱卵母蟹」及「腹甲離身之蟳蟹」可依《漁業法》第65條之規定,處行為人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禁捕海報。新北漁業處提供 zoomin
禁捕海報。新北漁業處提供

漁業處提倡「捉大放小」

漁業處呼籲,蟳蟹資源的永續需要漁民、販售業者及消費者共同支持,漁民務必遵守相關規定,共同守護蟳蟹資源。漁業處持續派人在漁港及魚市宣導「捉大放小、不抓抱卵母蟹」的永續觀念,鼓勵漁民自主放流未達法定尺寸的蟳蟹及抱卵母蟹,一起守護海洋資源,讓新北優質蟳蟹資源得以永續利用、世代共享。

漁業處宣導,捉大放小、不抓抱卵母蟹的永續觀念。新北漁業處提供 zoomin
漁業處宣導,捉大放小、不抓抱卵母蟹的永續觀念。新北漁業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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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漁業法 # 8月禁捕蟳蟹類別 # 蟳蟹繁殖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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