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律會:絕不袒護陳昱瑄
全國律師聯合會今指出,陳昱瑄涉嫌以協助採購疫苗為由,詐取鉅額款項,遭台中地檢署提起公訴,案件涉及疫苗採購重大公益事項,且陳昱瑄具有律師身分並曾擔任全律會及地方律師公會重要職務,因此發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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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律會強調,律師的專業建立於社會信賴,任何利用律師身分遂行不法行為,全律會均予以最嚴厲譴責。全律會指出,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律師身分及其專業所獲得的社會信賴,不應用以謀取不法利益,任何人如利用律師身分、專業信賴,或藉由會務職務所累積的社會信用取信於人,遂行不法,不僅侵害個案被害人權益,更是對法律專業信賴之根本背棄,直接損及全體律師長期累積的公共信任。
此外,全律會強調會務職務不是保護傘,全律會對於律師涉及違法或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的處理標準,不因現任或曾任律師公會職務,也不因在律師界資歷或聲望,而有任何差別待遇,任何律師如有違反《律師法》或相關倫理規範之情事,均將依法處理,絕不護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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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昱瑄已遭起訴 將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
由於全案已遭檢方起訴,進入刑事審判程序,全律會指出,陳昱瑄是否成立犯罪、具體涉案事實為何,仍應由法院依證據及法律審理認定,但依《律師法》相關規定,律師涉嫌特定重大犯罪被檢察官提起公訴者,得依法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律師懲戒委員會並得於符合法定要件時,命其停止執行職務,全律會將持續關注本案進展,並依《律師法》及相關規範所定權責與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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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律會籲各界「尊重無罪推定」
全律會在聲明最後強調,法治國家不能容忍任何人假借律師身分或專業信賴從事不法,也不能因為陳昱瑄曾任律師公會理事長,或因案件受到高度社會矚目,就降低程序保障或預斷她有罪,而「無罪推定、被告防禦權及辯護權充分保障,以及法院不受輿論影響、依證據及法律獨立審判」,均為正當法律程序不可動搖的基本要求,因此全律會籲請各界於報導及評論本案時,尊重無罪推定及司法審判程序,避免將檢察官起訴直接視為有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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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懲戒處分種類
依據《律師法》規定,律師懲戒處分種類,由輕至重為:
1.命接受倫理規範研習:限期內自費接受6小時至12小時的額外律師倫理研習。
2.警告:書面告誡。
3.申誡:公開譴責並留下記錄(警告、申誡、停職處分均應併為接受倫理研習處分)。
4.停止執行職務:暫停執業2個月以上、2年以下。
5.除名:永久取消律師執業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