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稱集音器有助蒐證效果
此案審理時,黃男夫妻辯稱因為長期受到樓上住戶薛男製造噪音干擾,才會以集音器、錄音筆收錄噪音,以便確認聲音來源、頻率及日後提出指證,並非刻意蒐集薛男日常隱私,由於噪音通常瞬間發生,期間長短不一,不具規律性及可預見性,因此必須長時間錄音,才能有效蒐證,並無侵犯他人隱私意圖,更不是故意監聽側錄薛男居家生活。
黃男夫妻還說,因為一般錄音筆收音效果有限,才會以「集音器」協助收音,但集音器並無凸顯人聲的功能,他們錄到的大多為物體碰撞聲、摩擦聲、敲擊聲、音樂聲,與隱私無關,就算錄到樓上交談聲,也無法清楚辨識交談對象及內容。
24hr錄音長達17月 判賠25萬元確定
但法官勘驗錄音內容,認為除了錄到一些聲響,還錄到樓上薛男與妻子交談,討論黃男抱怨有噪音的事,而集音器具有將聲音集中放大的功能,如果黃男僅使用錄音筆,應該無法錄到薛男夫妻交談內容,審酌黃男從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錄音長達17個月,嚴重侵害樓上鄰居薛男隱私權,甚至造成薛男夫妻恐懼,去身心科求診1年,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見解,判黃男夫妻須賠償薛男25萬元確定。
如何合法蒐證噪音
本案判決指出,集音器可放大收集細微的聲音,用於噪音蒐證確實罕見,且明顯違反比例原則,實務上常見以錄音筆、手機錄音、分貝機等設備蒐證,是侵害他人權利較小的方式,而且要達到蒐證目的,可以請求警察局或環保局協助處理,也可向其他住戶查證,或於住戶大會提出討論、協調,不應以集音器持續針對鄰居居住環境錄音。




